今年40岁的王某系安徽尚能中心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尚能空调公司”)和安徽尚能当代农业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实际掌握人。蚌埠市审查院指控称,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王某为骗取蚌埠融资包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蚌埠融资包管公司”)、五河县中小企业融资包管有限公司(简称“五河融资包管公司”)的信赖,为尚能空调公司向银行贷款供应授信包管,分别向上述二家公司谎称安徽盛世欣兴格力贸易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欣兴公司”)乐意为尚能空调公司供应反包管,并供应了其假造的盛世欣兴公司赞许为尚能空调公司向融资性包管机构供应反包管的《股东决定》。
2013年11月4日,王某在尚能空调公司办公室内,冒用盛世欣兴公司名义,利用假造的盛世欣兴公司印章,与蚌埠融资包管公司签订《最高额担保反包管条约》,约定盛世欣兴公司为尚能空调公司在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申请的3500万元授信,向蚌埠融资包管公司供应最高额担保反包管。此后,在蚌埠融资包管公司包管下,尚能空调公司先后从两家银行共贷得公民币2800万元,并在缴纳700万元担保金后,又从某银行开立14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同年11月28日,王某与被告人陆某经事先串通切磋,在蚌埠融资包管公司、五河融资包管公司、五河县屯子信用联社(简称“五河农信社”)职员前往盛世欣兴公司核保时,由陆某伪装盛世欣兴公司副总经理接待核保职员,并冒用盛世欣兴公司名义,利用事先假造的盛世欣兴公司印章与五河融资包管公司签订《担保反包管条约》,约定盛世欣兴公司为五河融资包管公司供应包管的1000万元贷款供应担保包管,承担连带任务担保。同日,尚能空调公司与五河融资包管公司签订《委托包管条约》,约定五河融资包管公司对尚能空调公司与五河农信社签订的所有授信条约供应包管。不久,在五河融资包管公司包管下,尚能空调公司从五河农信社贷款公民币1000万元。
上述4500万元银行贷款及银行承兑汇票均由王某个人支配利用。截止2015年4月1日,蚌埠融资包管公司、五河融资包管公司先后归还银行贷款本息4574万余元。
蚌埠市审查院还指控,2012年3月至2014年6月,王某以其公司经营发展、参与龙子湖商业综合体开拓、购买南山豪生酒店门面房等须要资金为由,以1.8%至6%不等的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面向社会"大众造孽接管资金,先后向16人造孽接管资金共计公民币7260余万元。王某将集资所得款项,分别用于公司经营发展、偿还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澳门赌钱、购置房产、汽车等。截止案发时,尚有3514余万元未归还给被害人。
2014年6月27日,王某逃往泰国,并于2014年8月13日在泰国曼谷市被泰国警方抓获,同年8月18日被公安机关押解返国。与此案有关的其他三名被告人陆某、刘某、沈某也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审查机关认为,应该以条约诱骗罪、造孽接管"大众存款罪深究王某的刑事任务,以条约诱骗罪深究陆某的刑事任务,以假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假造公司印章罪深究刘某的刑事任务,以假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深究沈某的刑事任务。
此案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