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名小说作者九夜茴(原名王晓頔)与搜狐关于网剧《匆匆那年》续集的改编轇轕,一审判决于近期出炉。
本案因涉及到“未经赞许拍摄续集是否合法”等范例问题而备受业界关注。
但仔细研究后会创造,实际上法院的讯断,还是沿袭了“《人在囧途》V.S.《人在囧途之泰囧》”以及“《笔仙2 V.S.笔仙惊魂3》”等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裁判思路;对付著作权部分的剖断,也是基于现有法律规定的常日认定。

在剖析本案讯断结果前,我们先回顾下案件的事实情形。

改编太促促那年续集被判侵权 休闲娱乐

1. 事实回顾和法院讯断

王晓頔创作的青春题材小说《匆匆那年》于2008年出版,广受读者欢迎。
之后,其在2013年6月创作完成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番外”(续作、篇外篇)。

2012年4月5日,金狐公司与王晓頔订立《〈匆匆那年〉电视剧改编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转让协议”),约定王晓頔向金狐公司转让《匆匆那年》小说的网络剧改编权。
2014年8月,金狐公司制作完成16集同名网络剧在搜狐视频上线播出。

由于《匆匆那年》网络剧的热播,金狐公司又连续组织拍摄了16集网络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以下简称“《好久不见》”),该剧于2015年12月在搜狐视频播出。
每集片头亦注明了“本故事根据九夜茴同名小说《匆匆那年》改编”,金狐公司为出品单位,享有本剧全部著作权,梦幻星公司为摄制单位。

经比较,《好久不见》中利用了《匆匆那年》小说中方茴等五个主角名称,《匆匆那年》小说“番外”中的部分情节。

王晓頔认为,三被告摄制《好久不见》并进行网络传播的行为侵害了《匆匆那年》小说的保护作品完全权、改编权,侵害了《匆匆那年》“番外”的署名权、改编权、摄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仿冒了《匆匆那年》小说的特有名称,每集片头的标注构成虚假宣扬,故要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滞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罪道歉、赔偿经济丢失300万元等。

而金狐公司否认侵权,表示其根据转让协议,有权将《匆匆那年》小说合法改编、续写为《好久不见》。
且《好久不见》与《匆匆那年》“番外”完备不同,其行为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搜狐公司辩称其仅为该剧的播出平台,不应承担法律任务。
梦幻星公司辩称其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

针对九夜茴提出的“陵犯小说《匆匆那年》的著作权、陵犯小说番外篇的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三项主见,法院终极认定:1.《匆匆那年》五个紧张人物名称无独创性,不构成作品,故《好久不见》利用人物名称的行为不陵犯著作权;2.《好久不见》利用了小说番外篇的部分情节,故陵犯了小说番外篇的著作权;3.“匆匆那年”是有名小说特有名称,《好久不见》未经容许利用该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好久不见》擅自在宣扬时称改编自《匆匆那年》,亦构成虚假宣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 《匆匆那年》续集被判侵权的真正缘故原由

从上述已表露的事实及讯断中我们创造,有一个非常主要的信息之前被遗漏了,那便是:严格来说,九夜茴实际上创作了两部作品,除了小说《匆匆那年》之外,还有该小说的“番外”篇《午夜梦茴》和《潸然泪下》,而且创作韶光(2013年6月)是在与金狐公司签订转让协议(2012年4月)之后。

也便是说,九夜茴实在并未将小说“番外”篇的影视改编权随小说一并转让给金狐公司,但金狐公司制作的网剧《匆匆那年:好久不见》又用到了“番外”篇中的部分情节,因此,法院终极讯断金狐公司陵犯九夜茴关于小说番外篇的著作权也就在猜想之中了。

以是,本案并非如公众年夜众刚开始预期的那样,确立一个全新的“未经赞许改编续集是否侵权”的判例规则。
由于既然在先已存在小说的续集,那创作影视剧的续集时就必须取得授权,除非创作的影视剧续集情节和小说续集没有一点关系。
这实在是最基本的著作权法规则。

而对付金狐公司利用“匆匆那年”的名称,陵犯了九夜茴小说的“有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以及未经容许流传宣传改编的行为属于“虚假宣扬”。
实际上与“武汉华旗诉光芒等公司关于《泰囧》的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 以及“北京泽西年代等公司与北京永旭良辰公司关于《笔仙惊魂3》的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1236号] 终极的讯断结果和确立的规则一脉相承。

3. 改编影视剧 三大法律裁判规则

虽然本案在“影视续集创作方面”并未确立新的规则,倒不妨碍我们结合近些年类似的范例案例,总结出一些关于“改编影视剧”常日会涉及到的法律裁判规则,以供诸位参考:

一、未经容许改编影视剧,仅利用原著的人物名称或人物关系一样平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人物名称及纯挚的人物关系因缺少独创性,很难构成独立的作品,故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基本上已是法律裁判的共识,无论是本案还是之前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鬼吹灯v.s.摸金校尉”一案,对此均是相同的认定。

而此规则对付其他类型作品的改编同样适用,像“乐动卓越和昆仑乐享等公司关于《我叫MT》游戏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轇轕”一案中,法院在论述游戏人物名称不具有创作性时有有过精辟的描述:\公众哀木涕\"大众、\"大众傻馒\"大众、\"大众劣人\"大众、\"大众呆贼\"大众、\"大众神棍德\"大众五个人物名称,"大众年夜众在不知晓原告游戏,而仅仅看到上述名称的情形下,显然无法对其所表达的含义有所认知。
因此,上述名称并未表达较为完全的思想,未实现笔墨作品的基本功能。
虽然公众年夜众在结合动漫《我叫MT》的情形下,足以知晓上述名称的含义,但这一认知已不仅仅来源于上述名称本身,而系来源于该动漫中的详细内容,这一环境不敷以解释上述名称本身符合笔墨作品的创作性哀求。

二、未经容许改编影视剧,利用故事情节一样平常构成著作权侵权

纯挚利用人物名称或人物关系一样平常不会构成侵权,但如果同时利用故事情节,一样平常会被认定为侵权了。
当然,把人物名称和人物关系洗面革心之后,仅利用故事情节,仍很有可能会构成侵权,这是由于故事情节是作品的核心。
至于如何剖断侵权,在周公不雅观娱的《琼瑶诉于正引出认定抄袭三原则》一文中有过详细的论述。

三、未经容许利用原著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可能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谓是保护原著作品所有权人的“兜底大杀器”了。
实在对付很多未经容许利用原著名气的行为来说,实质都是想搭便车蹭热度,这种情形下虽然由于作品名称或人物名称缺少独创性不能主见著作权侵权,但如果能举证属于“有名商品特有名称”或“有名做事的特有名称”,那就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加以规制。
从目前浩瀚判例来看,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此外,如果在宣扬时还存在引人误解的虚假描述,同时还可以一并主见因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虚假宣扬行为而承担法律任务。

周公有话

从上述法律实践中确立的规则来看,不经赞许改编影视剧,即便能通过探求漏洞逃脱著作权的追捕,也很难摆脱不正当竞争的终极围剿。
而改编作品是指在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情形下进行独创性劳动而形成的新作品。
如果作品中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以及作品名称都洗面革心了,也无异于创作了一部完备无任何关联的崭新作品,虽然不再见构成改编,但借原著声势的目的也恐难达到。
以是,与其穷竭聪明才智于此费力不谄媚之事,不如按照法律规定老诚笃实拿到原著授权来的省心!

(编辑:米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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