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在文登区某村落经营一家废品收购站,2017年1月至7月期间,在未办理环评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孙某某将从文登区各废品收购站、电动车维修店、流动收购废品职员处购来的废铅蓄电池在其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内擅自造孽拆解,并将部分废电瓶内的废酸液排放于院内池中,导致土壤污染。经检测,废品收购站院内土壤中铅的含量为54200mg/kg。
文登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志愿认罪,并对受污染的土壤进行了生态环境修复及已对危险物进行了处置,对其可从轻惩罚。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有前科,从重惩罚。综上,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干系规定,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