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烨封面新闻陈章采
10月3日14时,四川省富顺县吉祥路。明某驾驶车牌号为川ARD2的小型轿车,行驶至富顺县公民医院出口路段处掉头时,右侧与李某驾驶直行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车头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件。
根据富顺交警调查,这次事件中,当事人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四十九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畅。”之规定,未仔细不雅观察并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当事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家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违规驶入机动车道。当事人明某负紧张任务;当事人李某负次要任务。
为了警示交通参与者,富顺交警调取现场监控视频,对事件予以讲授。清晰地展现了事件发生的缘故原由,双方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形及相互任务。
交警提示:遵章遵法、各行其道才能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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