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整治城区内建筑散装物料运输车辆抛洒和扬撒,减少道路扬尘污染,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库尔勒市实际,通知布告如下:
一、凡在库尔勒市城区内从事散装物料(运输渣土、砂石、煤炭、建筑垃圾、散装易抛洒物料)的车辆需于2021年3月1日前完成安装防尘密闭装置。对已安装防尘密闭装置的车辆,需定期维修,确保车辆密闭性,并完全利用密闭装置。
二、在库尔勒辖区内具有一类、二类货车维修、三类车身修复资质的汽车维修企业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培植厅下发《关于实行<建筑散装物料运输车辆防尘密闭系统技能及运输管理哀求>的公告》(2019年第154号)中的T/ XJQGX001—2019标准进行车辆安装防尘密闭装置。
三、各企业、个人从事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必须办理交通通畅、道路运输、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干系手续,未办理的由干系部门依法依规予以相应处理。
四、建筑工地及重点项目严禁利用未封闭的车辆,确保出入车辆密闭并及时洗濯。对违规工地和重点项目,深究培植单位、施工单位的任务。
五、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创造不符合本通知布告哀求的建筑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建筑工地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泄露、遗撒、扬尘、冒黑烟等影响环境的行为可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2293077)、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2926185)、
市交通运输局(2168580)、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30076)、
市生态环境局(13399962369)、
市城市管理综正当律局(2061110)
六、本通知布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库尔勒市住房和城乡培植局
库尔勒市公安局
库尔勒市交通运输局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库尔勒市生态环境局
库尔勒市城市管理综正当律局
2020年12月15日
库尔勒市融媒体中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