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到,杨女士、赵师长西席曾是夫妻,杨女士名下有一辆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2017年8月,该车发生故障送至汽车修理店进行检修。同年10月,车辆再次发生故障并送去维修。此后,杨女士多次联系修理店哀求取回车辆,均未果。2018年1月,杨女士与赵师长西席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宝马车归杨女士所有。此后,杨女士曾两次报警但均未能取回车辆,且车辆在此期间产生了多次违章记录。于是杨女士、赵师长西席便向上海市虹口区公民法院起诉,哀求汽车修理店返还车辆并支付车辆利用费13.9万元。
法庭上,杨女士和赵师长西席称,汽车修理店不享有留置权,而且涉案车辆在停放期间存在违章,解释汽车修理店未妥善保管,一贯在利用车辆,理应支付利用费。
修理店辩称,杨女士与赵师长西席2017年8月将车辆送至店内维修产生修理费1.1万余元。2017年10月,第二次维修完毕后,修理店联系不上赵师长西席。后杨女士与赵师长西席离婚,称车辆归其所有,但谢绝支付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师长西席均未支付修理费的条件下,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由于店内停放位置有限,修理店只能将车辆开到他处另行探求车位,因此产生违章记录与车辆保管费。
为此,修理店当庭提出反诉,哀求杨女士、赵师长西席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及利息。同时,哀求其支付自2017年8月6日起,按每天100元打算的保管用度和业务丢失,若两人不能定期付款,修理店有权对车辆行使留置权,并对拍卖、变卖车辆所得价款在两原告搪塞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海市虹口区公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建立了名为修理条约的法律关系,本色属于加工承揽条约范畴。审理中,法庭组织双方到车辆保管现场进行了查勘,根据《汽车美容养护中央(施工单)》,车辆已完成施工单所列修理项目,赵师长西席也在单据上具名确认维修费1.1万余元,故杨女士、赵师长西席应支付相应修理用度。杨女士虽两次报警哀求取回车辆,但也从未支付过修理费。因此在杨女士、赵师长西席未支付车辆修理费的情形下,修理店有权对维修完毕的车辆行使留置权。
修理店霸占车辆的行为属于行使留置权,而非与杨女士、赵师长西席达成利用车辆的合意。杨女士、赵师长西席仅以车辆在修理店期间多次违章为由,主见修理店在实际利用车辆,不敷为据,故两原告哀求修理店支付车辆利用费的诉讼要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指出,留置包管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危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用度、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用度。所谓留置物保管用度,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为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用度。修理店留置车辆的根本缘故原由在于杨女士、赵师长西席未能支付修理费,而车辆保管期间的保管用度为修理店停放该车产生的合理用度,属于修理店行使留置权的债权范围,应该由债务人杨女士、赵师长西席承担。结合修理店供应的支付凭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合理范围内的保管用度。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讯断驳回了车主的全部诉讼要求,并判令其支付修理费1.1万余元,承担按逐日40元打算的保管用度。(以上当事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精确行使留置权
所谓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霸占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判断是否能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留置权,关键要把稳以下三点:
第一,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如果债务人的责任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若行使留置权,意味着逼迫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正的。
第二,行使工具为已经合法霸占的债务人的动产,不能是通过造孽手段霸占的,尤其把稳,如果以行使留置权为名强行将霸占管控的财产扣留,是违法的侵权行为。例如,债权人在路边创造停着一辆债务人的汽车,未经由债务人的赞许将汽车拖走,即为侵权行为。
第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该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的留置除外。例如,若李四曾欠修理店老板借款未还,老板因此扣留了李四的车,以迫使李四还款,便是违法侵权的行为,而并非在行使留置权。由于借款关系与基于修车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
法官指出,留置权在看重效率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利用很常见。在确定享有留置权的条件下,行使权利时还需把稳办法和手段的精确性。修理店在“扣车”维权的情形下,要准确理解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才能够更好地在保障自身权柄时受到法律的保护,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轇轕。
来源: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