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期间正是开释天性、高枕而卧的时候。孩子们天真爽朗、活泼好动,但自我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有限,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安全事件。
那么,未成年人之间发生了人身侵害事件,被告一方都该当承担哪些用度呢?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图片来源于网络)
基本案情
某日中午,10岁的刘某与12岁崔某在游乐场内玩耍。崔某在前奔跑,刘某在后追逐,崔某拖拽了游乐场内的铁质秋千,导致紧随其后的刘某跌倒并受伤。之后,刘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先后到医院接管了两次检讨治疗。诊断结果为11牙近中切端1/2折裂、未暴露髓腔,支出医疗用度共计578.86元。
刘某哀求崔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医疗费、误学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危害赔偿金、状师费、文印费、快递费、鉴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用度等共计58002.44元,但崔某及其监护人对上述用度提出异议,故原见告至法院。
争议焦点
被告崔某及其监护人认为上述用度不合理,情由是:
本案系儿童之间玩耍的意外事宜,被告赞许依照法律任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合理用度,如医药费,交通费等。对付误学费,营养费,精神危害赔偿金、状师费不认可,没有法律依据。对付照顾护士费,希望根据原告供应相应的证据合理的范围内依法认定。对付后续治疗用度,希望按照鉴定结论分清任务承担。
原告刘某则认为:
目前的治疗只是暂时性修复树脂牙。因原告刚换恒牙不能再生,被告的行为将影响原告的生平,原告将不能正常利用门牙。18岁成人后不论是根管治疗还是种精牙的价格不菲,且每十年就要修复改换一次,逐步萎缩的牙神经也将会对原告的面部造成影响。事件发生后,原告的身体疼痛一天旁边,夜不能寐,二天内基本未进食,此事件给原告家庭及本人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生理阴影。
法院审理
为了准确查明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承办法官着重审查了涉案事件的真实性、任务划分及原告刘某诉请的各项用度的合理性。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原告刘某与被告崔某在追逐玩耍的过程中,在前奔跑的被告崔某拽动游乐场内铁质秋千,将紧追其后的原告刘某撞伤。原告刘某受伤后,先后到某甲医院和某乙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578.86元。
原告刘某申请对其破坏牙齿的改换修复及干系用度进行鉴定,某假肢赔偿鉴定中央出具鉴定书:“根据被鉴定人刘某查体情形:右上11牙外伤冠折(未露髓并充填后)。被鉴定人处于未成年阶段,牙槽骨及牙齿处于成长发育期,牙槽骨及组织在成长发育阶段会产生变革,根据被鉴定人的年事及牙齿受损情形:右上11牙18岁之前行树脂充填,18岁往后建议行冠修复。(一)18岁之前牙齿修复用度,单颗牙齿树脂充填用度:700元。(二)18岁往后牙齿修复用度,单颗牙冠用度:3000元。(三)牙齿改换周期及次数。1、树脂充填建议每5年改换一次,牙冠建议每20年改换一次,不满一次建议按一次打算。2、改换次数可参照山东省人均寿命打算。”为本次鉴定,原告刘某支出鉴定费4072元、长途交通费360.5元、住宿费97元。
法院讯断
本案中,被告崔某与原告刘某在追逐玩耍的过程中拽动秋千,阻挡原告追逐,致原告刘某撞在秋千上跌倒受伤,因此被告崔某应该承担侵权任务。被告崔某的监护人崔某某、张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监护职责,故被告崔某某、张某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原告刘某哀求赔偿医疗费578.82元,系已经发生的实际丢失,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为鉴定支出住宿费97元、鉴定费4072元,被告应予赔偿。原告为鉴定支出长途交通费360.5元,结合日常治疗情形,法院酌定治疗期间的交通费为450元。原告主见后续治疗费10400元,打算准确,符合鉴定哀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见照顾护士费、营养费、精神危害抚慰金、状师费、文印费、快递费、误学费,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崔某、崔某某、张某应该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578.82元、住宿费97元、鉴定费4072元、交通费450元、后续治疗费10400元,共计15597.82元。
案件宣判之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危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任务。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任务。
转自:烟台市福山区法院
来源: 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