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告内容,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6日登记成立从事经营活动期间,未按照规定期限(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并公示2021年年度报告。
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本局查获。

恩平市大牛汽车用品批发店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了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违规行为。
对此,恩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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