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宣告通知书记二十则 汽车知识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2)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1、2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关照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且未履行补缴责任。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畅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1、2 )。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1.

附表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3、4)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3、4)。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且未履行补缴责任。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畅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3、4)。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3.

附表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5)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5)。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5)。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6、7)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6、7)。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6、7)。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6.

附表7.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8、9)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一年以上。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8、9)。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8、9)。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8.

附表9.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0)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10)。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10)。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10.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1)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11)。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惩罚(附表11)。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11.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2、13)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一年以上。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12、13)。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12、13)。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12.

附表13.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4)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14)。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关照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且未履行补缴责任。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畅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14)。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1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5、16)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15、16)。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且未履行补缴责任。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畅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15、16)。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15.

附表1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7、18)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17、18)。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17、18)。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17.

附表1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19、20)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19、20)。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19、20)。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19.

附表20.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21、22)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一年以上。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21、22)。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23日、2023年9月27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21、22)。

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21.

附表2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23、24)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23、24)。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23、24)。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23.

附表24.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25)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25)。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25)。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26)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一年以上。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26)。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你(单位)已签收了该文书。

该文书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26)。

我局于2023年12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26.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27、28)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27、28)。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限期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责令补缴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且未履行补缴责任。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补缴通畅费及滞纳金(详见附表27、28)。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责令补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限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27.

附表28.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29、30)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29、30)。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29、30)。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29.

附表30.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31、32)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30日以上一年以下。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31、32)。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2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惩罚(附表31、32)。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6656592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31.

附表32.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关于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列当事人(单位):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对你(单位)名下柴油机动车辆(详见附表33、34)涉嫌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以下简称通畅费)的行为备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已连续不按时缴纳通畅费一年以上。
以上事实,有新征费管理系统数据证明(详见附表33、34)。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本经济特区柴油机动车辆缴费责任人应该按照下列起始日期在10日内到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办理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缴费登记,自登记之日起缴费:新购置的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23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违法行为关照书》,但因过时无人签收、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

本机关已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于2024年1月19日向你(单位)公告投递了《违法行为关照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该公告奉告了拟作出的行政惩罚内容及事实、情由、依据,并奉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个人罚款一万元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十万元以上的,享有哀求听证的权利)。
对此,你(单位)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见地(听证申请等)。

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柴油机动车辆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的,由征稽机构责令补缴应缴费额,按日加收应缴费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30日以上1年以下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连续不按时缴纳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1年以上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无法查证柴油机动车辆欠缴机动车辆通畅附加费起始日期的,处该车月应缴费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交通规费征稽行政惩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3的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详见附表33、34)。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行政惩罚决定书》,但因你(单位)无法联系上本人等缘故原由而无法邮寄投递,现参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投递《行政惩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由30日,即视为投递。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履行行政惩罚时,应该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本公告投递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到海口市南沙路53号(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处开具《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并按《海南省非税收入一样平常缴款书》哀求进行缴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过时不履行行政惩罚决定的,作出行政惩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纳下列方法:(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惩罚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海口市公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惩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向海口市龙华区公民法院申请逼迫实行。

联系地址:海口市南沙路53号

邮编:570206

联系电话:0898-66565924、0898-66565925

海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海口分局

2024年4月2日

附表33.

附表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