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孽改装电池,危险!

【案例简介】

闵行再公布5例范例处罚案例率性改装驶不得  第1张

2024年4月13日,闵行市场局司法职员在对闵行区郑海龙电动车经营部进行检讨时,查见一辆“雅迪”品牌电动自行车正在安装交付。
经查,当事人在店内拆除了上述电动自行车上牌考验时所安装的48伏电池,转而安装了5块12伏铅酸电池,串联安装后的输出电压为60伏,与《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标明的额定电压48伏不符。

【违反条例】

当事人对店内发卖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三)改变非机动车排气装置的尺寸,改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或者擅自改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的规定。

【惩罚结果】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发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罚款公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二、违规加装保险杠与后备箱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3日,闵行市场局司法职员对位于闵行区华宁路1399弄175—3号1层A1的上海市闵行区鑫濠综合经营部在售电动车进行司法检讨。
经查,当事人发卖的两台电动自行车分别加装了保险杠和后备箱,改变了车辆出厂时的形状构造。

【违反条例】

当事人对店内发卖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变动非机动车定型技能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畅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规定。

【惩罚结果】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发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罚款公民币伍仟元整。

三、违规加长电动自行车鞍座【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闵行市场局司法职员对位于虹桥镇华光路334号的上海市闵行区雅旭自行车商店进行司法检讨,现场创造当事人待售的电动自行车座位为47厘米。
经查,当事人会按消费者哀求将进行改装实现座位的加长,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能规范》的干系哀求。

【违反条例】

当事人对店内发卖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变动非机动车定型技能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畅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规定。

【惩罚结果】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发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罚款公民币伍仟元整。

四、造孽加装、改装置件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18日,闵行市场局司法职员对位于闵行区苏召路1699号10幢1003室的上海器重摩托车发卖有限公司进行司法检讨。
现场查见店内在售的3辆电动自行车座椅和尾架都进行了加装、改装,另查明该店已售出的1辆电动自行车的座椅和尾架也经由了加装、改装。

【违反条例】

当事人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并发卖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变动非机动车定型技能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畅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及《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发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规定,构成了加装、改装并发卖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惩罚结果】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发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罚款公民币伍仟元整。

五、违规加装尾架、造孽改装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11日,闵行市场局司法职员到位于闵行区汇臻路950号1层101室检讨,创造在该处经营的上海市闵行区浦江镇子昂电动自行车发卖部,对店内在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进行了加装、改装,将座椅长度改装为51厘米,并加装了尾架。

【违反条例】

当事人对店内发卖的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改装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五)其他变动非机动车定型技能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畅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的规定。

【惩罚结果】

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非机动车经营性活动或者发卖拼装、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罚款公民币伍仟元整。
近期,区市场监管局召开2024年闵行区电动自行车行政约谈会,约请全区46家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卖力人参加会议。

会上强调违法“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电动自行车专项整治事情的背景意义;哀求违法经营主体一定要正视问题,复苏认识到自己违法“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危害后果。
下一步,区市场监管局将严把“进货关”“管理关”“发卖关”“宣扬关”,督匆匆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不主动或误导消费者进行“拼、加、改”装违法行为。

哪些电动自行车造孽改装行为

将带来极大危害?

一起来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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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装、加装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能规范》GB17761-2018规定,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电压不能超过48伏。
违规加装60伏,乃至72伏的超标蓄电池,随意马虎引起线路发热,造成电途经载,引发失火事件。

2.改装电动机

市场上主流电动自行车品牌电动机的输出功率在240瓦—400瓦,部分消费者为追求更高的行驶速率而改换大功率电机,这种改装行为,大大增加行驶安全风险和车辆自燃事件的概率。

3.解除限速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限定最大速率为25千米/时,电动自行车解除限速后车速可达到40千米/时或以上,解除限速后车辆超速行驶极易失落去掌握,引发交通事件。

4.其他改装、加装行为

加装车篷、雨篷或挡风板等,会遮挡视线,发生交通事件时很有可能会刮伤驾驶人或其他行人,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加装、改装车座导致车身变宽、变长,车辆随意马虎损失平衡,造成剐蹭事件。

利用电动自行车时

我们又该把稳什么?

牢记七个“严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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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购买不合格电动车及配件。
不合格、非标或超标的电动车、电池、电线、充电器,会增加失火风险。

2.严禁擅自改装。
擅自改装电池、加装音响、照明等,随意马虎造成线路超负荷引发失火。

3.严禁不按规定停放。
严禁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戒备方法的住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4.严禁在非规定区域充电。
严禁在职员密集场所和住宅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架空层、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不能将电池带回家充电。

5.严禁“飞线充电”。
严禁采取私拉电线、乱装插座等不符合消防技能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办法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6.严禁在易燃品附近充电。
电动车充电要阔别易燃可燃材料搭建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易燃易爆物品。

7.严禁永劫光充电。
车辆应避免充电韶光过长,整夜充电且无人扼守,一旦电池、电线等涌现问题,极易引发失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