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鑫达路桥公司将石宁210国道改建袁家埫1号隧道、2号隧道开挖工程分包给李文军。李文军在施工中因材料供应存在困难,致工程歇工。2018年4月10日,鑫达路桥公司将李文军诉至宁陕法院,哀求李文军撤离施工现场,搬离施工机器及财物,同时申请先予实行。法院审查认为,鑫达路桥公司先予实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采纳先予实行方法。4月12日,法院向李文军投递了民事裁定书、实行关照书,现场张贴实行公告,限其5日内自行搬离搁置在隧道内的施工机器及财物。
5日期限内,李文军未履行干系责任。17日,实行法官赶赴现场,对隧道内的施工机器及财物进行查看和清点,哀求李文军立即履行责任。李文军表示,乐意办理干系问题后连续施工,希望双方能够进一步协商。法院综合案情,在搜聚双方当事人的见地后,决定给双方预留一定期限自行协商,并强调,如果到期后仍不能自行办理打消妨害问题,法院将立即采纳方法,逼迫搬离隧道内的施工机器及财物,确保210国道改线工程顺利进行。
通讯员:程良军 晁俊杰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