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双方就修车期间产生的车辆停运丢失赔偿事宜始终未达成一存问见,丁某遂向日照市岚山区公民法院提出法律鉴定申请,申请对车辆停运丢失进行评估。岚山区法院速裁三团队受理该案件后,按照鉴定程序组织双方对检材进行诉前鉴定质证。承办法官理解到丁某所驾驶的车辆系从事网络预约客运出租的车辆,俗称“网约车”,干系营运手续完好,车辆因事件受损,丁某关于赔偿车辆维修期内停运丢失的主见,于法有据。但是,邱某认为自己已经购买了保险,所有丢失应该由保险公司一并赔偿,本人不承担赔偿任务。面对僵局,承办法官对邱某供应的保险条约进行了负责审查,并与邱某投保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核实,确认邱某为车辆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已对其明确奉告和提示关于停运丢失的免责约定,停运丢失确实不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对停运丢失无需赔偿,而是应由本事故的侵权任务人邱某来承担。办案团队在把握详细案情及抵牾焦点后,考虑到该案件诉讼标的不大、评估过程繁琐,便向双方当事人耐心释法析理,细致地阐明了保险条约中的约定以及停运丢失费的干系法律规定。很快,双方均表示乐意协商赔偿,并终极达成同等和解见地:邱某向丁某赔偿停运丢失1400元。在邱某通过微信将用度支付至丁某后,丁某撤回了评估申请。
这起轇轕被化解在诉前鉴定阶段,不仅大大降落了当事人的诉讼本钱,还有效避免了丢失进一步扩大,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
关联法条: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件造成下列财产丢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破坏车辆所支出的用度、车辆所载物品的丢失、车辆施救用度;
(二)因车辆灭失落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件发生时与被破坏车辆代价相称的车辆重置用度;
(三)依法从事货色运输、乘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丢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连续利用,所产生的常日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用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