遍布城市大街小巷和屯子地区。

虽然行驶速率相对其他机动车要慢,

15岁少年骑电动车载人撞倒白叟致去世家属索赔80余万谁来赔 汽车知识

但稍有不慎仍旧可能引发交通事件

近日,

湖南岳阳市中级公民法院

就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

搭乘差错撞倒老人致去世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的一天傍晚,小浩(14周岁)驾驶自家电动自行车前往小勇(15周岁)家玩。
不久,小勇提出想去其外婆家,在小浩的提示下,小勇找到小浩家电动自行车的钥匙,便驾驶并搭乘小浩出了门。
途中,碰撞到行人杨奶奶,造成杨奶奶、小浩、小勇三人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件。
事发后,交警部门认定小勇负此事件的全部任务。

另查明,杨奶奶经治疗无效后去世亡,花费医疗费共计18.38万元。
法医学尸体考验报告记载:“去世亡缘故原由应为交通事件致重型颅脑损伤去世亡”。

因杨奶奶家人与小勇及其监护人就赔偿款协商不一致,遂引发轇轕。
在审理过程中,小勇父亲申请追加小浩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依法予以答应。

法院讯断

湘阴县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被告小勇驾驶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撞到路边行人杨奶奶,致其受伤并去世亡的事件,系非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轇轕。

因杨奶奶被撞受伤致去世系被告小勇驾驶行为所致,杨奶奶之受伤去世亡的危害后果与被告小勇的驾驶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该年满16周岁。
发生交通事件时,小勇未满16周岁,其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属于违规行为,且交警部门认定其负这次事件的全部任务。
因而被告小勇在本案中明显具有紧张差错,应该承担紧张差错任务。
小勇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小勇违规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件,故小勇答允担的任务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被告小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系被告小浩从家中驾驶至被告小勇家中,同时小浩未阻挡小勇驾驶电动自行车,还将该车钥匙交与小勇,小浩的先期行为与交通事件的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
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该利用安全座椅。
发生事件时,小浩为14周岁,违规搭乘在电动自行车后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交通事件发生的风险,故小浩在该案中也具有一定的差错,应该承担相应的差错任务。
被告小浩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疏于车辆管理,导致小浩违规骑车、违规搭乘。
被告小浩答允担的任务部分,应由其父母承担。

经认定,杨奶奶的医疗费、照顾护士费、丧葬费、去世亡赔偿金、家属精神危害抚慰金等各项用度共计82.42万元。
综合案件事实,终极法院认定被告小勇承担60%的赔偿任务,被告小浩承担40%的赔偿任务。

小浩及其父母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了小勇负这次事件的全部任务,小浩在事件中无任务,小浩不应承担民事赔偿任务,于是上诉至岳阳中院。

岳阳中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件任务认定并不完备等同于民事赔偿任务的认定。
交通事件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件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紧张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利用,但交通事件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危害赔偿任务分配的唯一证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差错程度,应该结合案情,全面剖析全部证据,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本案中,小勇、小浩虽尚未成年,不具备完备民事行为能力,但对出行办法、出行时的交通工具完备能够作出合理选择,对付常见的、一样平常性交通法律法规应该知悉。
小勇、小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对子女日常出行供应必要且充分的管理、提示和把稳责任。

岳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精确,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近年来,

未成年人违规驾驶电动车

引发安全事件的案例习认为常,

只管有真实案例作为“前车之鉴”,

但仍有不少家长和孩子抱着侥幸生理,

忽略违规驾驶电动车的危险。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危险系数高

1

电动自行车的车速比自行车快很多,但操控稳定性和刹车系统的安全性能不佳,本身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2

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薄弱,对交通法律法规也知之甚少,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常涌现逆行、载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等违规行为。

3

未成年人每每年轻气盛,骑车速率较快,乃至伴随一些非常危险的动作,如追逐打闹、比赛超车、玩漂移等,大大增加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危险系数。

4

未成年人生活履历不敷,生理、生理本色不足成熟,在碰着紧急情形时应变能力不足,不能及时采纳精确处理办法。

暑假期间,

请监护人照看好孩子,

不要让悲剧发生在您身边!

来源: 石家庄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