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李某驾驶重型货车在平江县某村落倒车时,撞上由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造成李某小车受损的交通事件。
经平江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全部任务。
事件发生后,王某自行前往平江县甲汽车维修中央修理汽车,表示花费了15680元,个中机盖(引擎盖)5200元,未提交发票和支付凭据。
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王某先行赔付了车辆丢失2000元。
李某未购买商业三者险。
庭审中王某表示,修车费系现金支付,不申请对车辆维修费进行评估鉴定;李某认可引擎盖的维修用度。
现向王某主见赔偿该部分用度及维修期间租车费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负事件全部任务,应该赔偿保险公司已赔付金额外的车辆维修丢失。
王某提交维修清单称车辆丢失为15680元,但并未供应相应维修费的发票及支付凭据,证据相对薄弱;而纵然进行评估鉴定,在嫡黄花的情形下也无法还原在交通事件发生的当时,哪些维修是必要且合理的。
而且进行评估会进一步造成当事人丢失的扩大。
而王某确因交通事件产生了车辆维修费的丢失,李某也部分予以了认可。
结合本次交通事件的情形,酌情认定王某车辆维修费丢失为10000元,保险公司已支付的2000元进行抵减后,赔偿车辆丢失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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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租车费用,因王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租车事实和用度的实际发生,对付该项要求不予支持。

  讯断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在车辆丢失和维修用度的确存在的既成事实下,如果仅因证据薄弱予以驳回,既未办理问题也不利于抵牾的化解。
嫡黄花后的必要维修用度已经无法完备还原,可以结合车辆受损程度、当事人的认可情形等,综合酌情予以认定。
其余,当事人在车辆受损后,应该只管即便和对方或保险公司共同商定车辆如何维修,并只管即便去正规维修店维修开具发票并供应支付凭据,否则,举证不能会导致无法得到全部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尹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