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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有些严重的车祸发生后,车辆毁损严重,车主并不打算再维修了,想重新换辆车,这种情形下,可以哀求保险公司按照车损险直接进行赔付吗?
案例:
案涉车辆由案外人黄某初次购买,并初始登记在黄某名下。黄某为案涉车辆向A保险公司投契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8月14日0时至2018年8月13日24时,财产丢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后案涉车辆由南某、干10月2日,南某向B保险公司为案涉车辆投保机动车丢失保险、第三者任务保险及不计免赔,个中机动车丢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319558.4元,第三者任务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2日18时至2018年10月2日24时。2018年5月3日18时30分,南某驾驶车辆沿宁宣高速行驶时撞上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破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五大队认定南某负事件全部任务。越日,南某向江苏省高速公路交通运输司法总队宁杭支队支付路产赔偿费10170元。
经南某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评估公司对案涉车辆丢失进行评估。2018年7月26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案涉车辆的丢失金额为262000元。南某为此支付公估费14400元。
讯断:B保险公司赔偿南某车辆丢失262000元、路产丢失8170元及公估费14400元,合计284570元。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状师解读:
1、车损险的赔偿任务在车损发生时即已经产生,在经由评估鉴定后车损金额已经确定,车辆是否实际维修不构成保险公司理赔的前置条件,因此车损险无须实际维修车辆,而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
2、交强险和三者险并存,应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敷部分再由三者险补充。因此B保险公司承担的路产丢失为8170元(10170元-2000元)。
3、本案评估用度由B保险公司承担,由于该评估用度系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标的的丢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用度,依法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