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小吴系小王雇佣的司机。2023年6月,小吴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高速公路常宁路段因紧急制动导致车辆侧滑,车厢先后与一接济公司所有的施救车及一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并推动两车刮擦了路侧护栏,造成三车不同程度破坏、路侧护栏受损的交通事件。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小吴负全责。接济公司自行将受损的车辆送至耒阳市某汽配修理中央处修理,并支付施救、拖车及吊车费4800元及车辆维修费48480元。
另查明,小王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涉案交强险财产限额2000元已用于赔付案涉高速护栏的丢失。小王与接济公司就车辆租赁费和案件受理费在庭审后已达成调度协议,并向接济公司支付了协议款项1.3万元。
接济公司向保险公司全额索赔已支出的施救和维修费,保险公司以施救费为间接丢失及车辆非在双方协商确定的维修机构维修而谢绝赔偿,故该接济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施救(拖车、吊车)费有票据予以证明,但接济公司在未与赔偿责任方达成协议的情形下,将发生在常宁市的事件车辆拖至耒阳市进行维修,增加了施救的本钱,不符合就近处理原则,故酌定车辆施救(拖车、吊车)费为3840元。关于车辆维修费,接济公司亦提交了票据、事件车辆零部件改换项目清单予以证明,但事件车辆在未定损且未与赔偿责任方达成协议的情形下,接济公司将事件车辆进行了维修、改换了零部件,故酌定车辆维修费为38784元。因接济公司与小王对车辆租赁费和案件受理费已达成调度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小王已将该协议款项1.3万元给付接济公司,故对接济公司与小王达成的该调度协议内容,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法院讯断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车辆丢失4262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交通事件的发生除造成人身危害外,也常会导致道路举动步伐破坏、拖(吊)车、维修车辆、停运等财产丢失。行为人因差错侵害他公民事权柄造成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即侵权人除了承担人身危害赔偿外,亦应对上述财产丢失承担任务。当侵权车辆购买了商业三者险,且财产丢失在保险范围内的,受损方有权就直接丢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直接财产丢失包括车辆、物品及其有关举动步伐破坏及现场施救、善后处理等用度。无论是施救费还是维修费的支出,应遵照公正、合理、诚信原则。施救要就近处理,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施救用度;维修车辆亦应能修复的零部件则修复,不能修复的零部件再改换,避免修车过度,故受损方应尽可能在施救和维修车辆前向保险公司报案,双方达成一存问见,确保施救和维修费全额赔偿。
间接财产丢失是因交通事件而丢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件当事人一定会得到的利益,包括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费。对付间接财产丢失,保险合同一般约定属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但因该用度为可预见性丢失,故侵权人应对该间接丢失予以赔偿。
来源: 公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