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申领机动车考验合格标志,车管以是他有4次违章未处理为由,谢绝了他的哀求。
唐某认为这属于“捆绑式”车检,于是将车管所告到法院。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唐某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
日前,湖南高院再审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认定车管所的行为违法。

至心为这个讯断点赞,法律部门就该当挺起腰杆,对不合法的征象说不,哪怕是一个相沿成习、普遍遵行的老规矩。
可以说,车辆有违章未处理,连参与车检的资格都没有,是一个普遍沿用的老规矩了。
对此抱有疑问、心存不满的车主很多,但像唐某一样敢于较真的人不多,以是这种案子比较罕见。

违章未处理为何不能车检  第1张

评价一个规则良窳有两个基本维度,一是情理,二是法理。
先说情理,车辆有违章失落去车检资格,不合情理。
其一,车检是考验车辆的安全性以及废气排放情形,这两项考验内容与车辆违章没有一定联系;其二,驾驶者违章与车辆之间也没有一定联系,同一部车可以由不同人驾驶,违章是驾驶者的事,并非车辆之过。
只有一种情形,违章与车辆有关,那便是机器故障导致车辆失落控而违章(如冲红灯)。
综上所述,由车辆承担违章任务,尤其拿车检威逼,难免不免板子打错屁股。

再说法理,这一规定经不起考虑。
虽然,《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车检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该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件处理完毕”。
但是,其上位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对供应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任务逼迫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能考验机构应该予以考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法律很明确,车检只须要行驶证与交强险证明,违章有没有处理根本不在考虑之例。
当部门规章与国家法律冲突时,我们该听谁的,本日已不存在争议,相信湖南高院也是秉着“法律优先”原则做出该裁决的。

公允地说,将车检与违章处理捆绑,倒逼车主遵守交通法规,实在也是出于管理效率和公共利益考量。
毕竟,有个“紧箍咒”,“师傅”才能镇住“孙大圣”。
回忆以前,与车检捆绑在一起的内容更多,比如车船税。
关键是,实体正义不能为程序正义背书,更不能代替程序正义。
法治社会,法律在上,公民要遵守,行政管理部门更要带好头。
回到违章处理与车检这个议题,要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修正,明确将两者捆绑,但在国家法律还没有做出修正之前,该让步的便是部门规章,这是无可争议的。
唯愿湖南高院这个讯断有示范意义,督匆匆更多地区对干系规定做出调度。

(练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