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境报告
1.报告时应向海关提交该货色的维修条约(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原出口条约),并向海关供应入口税款包管,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色履行管理。
2.办理进境修理货色所需原材料、零部件的入口报告手续时,应该向海关供应入口税款包管或者由海关按照保税货色履行管理。
(二)复出境报告
办理进境修理货色及剩余进境原材料、零部件复运出境的,申请办理修理货色及原材料、零部件的税款包管退还手续。
(三)期限规定
1.进境修理货色的期限,由海关根据进境维修货色的有关条约规定以及详细实际情形予以确定。因正当情由须要延长在境内维修期限的,应在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修理物品应复运出境。
2.超过海关许可期限(包括延长期)复运出境的,海关对其按照一样平常进出口货色履行征税管理,包管税款转为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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