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新区机动车洗、修车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东新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车辆洗濯和维修做事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培植部《机动车洗濯站技能规范》(CJJ/T71-2011)《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739-2014)《遂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变的关照》(遂交综[201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情形制订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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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东新区内机动车洗濯、维修场的选址、初审、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洗、修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园地,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及维修举动步伐设备和洗车用水、排水、污水处理等举动步伐设备,从事机动车辆洗濯保洁活动和维肄业务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机动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车辆。

第四条河东辖区内机动车洗、修车场按照“统一方案、合理布局、折衷发展”的原则和符合新区城市总体方案、专项方案以及城市交通培植发展的须要选址布局如下(见附件一):

(一)城市主干道两侧、道路交叉口以及交通拥挤路段不得设立洗、修车场,以减少洗濯和维修车辆对局部交通的影响。

(二)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以及景不雅观道路两侧(包括“一起一园”:五彩缤纷路景不雅观带与不雅观音文化园区域内)不得设置洗、修车场。

(三)在居民区范围内且紧邻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上、下楼层或左、右、前、后墙壁)原则上不得设置洗、修车场;由于存在噪音、油污、扬尘等成分,若确需设置洗、修车场的,需取得周边住户赞许方可设置。

(四)城市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他市政公用举动步伐点位不得设置洗、修车场。

(五)中央城区内新建公共做事举动步伐、商业做事举动步伐等项目方案设置地下或地面配套停车泊位总数在600个以上;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总数在600个以上的,可在停车场内设置机动车洗车场。

(六)其他依法禁止的区域不予审批洗、修车场,不符合的要依法撤消。

第五条 设置洗、修车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洗、修车场选址符合新区城市总体方案、专项方案和城市交通培植发展的须要。

(二)知足洗、修车用电、用水、污水处理、污水排放,且污水必须要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配备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洗车美容及维修举动步伐设备。

(三)洗车场具备40㎡以上的冲洗、擦车园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园地除外),并有不少于30㎡的待洗车辆临停园地;修车场面积按《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16739-2014)实行且不影响道路通畅。

(四)洗车场具备4.5m×1.5 m×1.5 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五)经营园地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六)符合环境保护的干系规定。

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开办洗、修车场的报告、办理程序:

(一)洗、修车场业主向河东交运分局递交开办申请书。

(二)河东交运分局在收到申请书后15个事情日内组织船山区交通运输局、河东方案分局、司法分局、河东市政局等部门对申请设置洗、修车场的地点进行现场踏勘,并在《河东新区洗、修车场选址联审见地书》(见附件二)上签署见地。

(三)申请开办洗、修车场的单位或个人须绘制详尽的洗、修车污水排放管网图,并报新区市政局审核和备案。

(四)开办单位或个人应到环保部门办理相应的环保手续。

(五)船山区交通运输局在收到《河东新区洗、修车场选址联审见地书》和收齐其他办证资料后,按规定办理洗、修车行业的相应手续。

(六)洗、修车场开办单位或个人在证照办理完好并在洗、修车场装饰、装修和污水排放管网施工完毕后,报请河东交运分局组织船山区交通运输局、新区市政局、新区城市司法分局对洗、修车场园地及配备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汽车美容及维修举动步伐设备、管理制度、污水处理及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检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 洗、修车场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占用城市道路洗、修车作业。

(二)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

(三)晾晒、悬挂有碍市容、影响城市不雅观瞻的物品。

(四)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五)破坏城市道路等市政举动步伐。

(六)洗、修车造成污水横流、污染路面。

第八条 洗、修车场必须按规定设置污水处理举动步伐,并定期对其清污(淤)。
洗车废水必须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未经污水排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擅自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洗、修车污水。

第九条依法开办的洗、修车场点,须严格按业务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业务做事。
严禁拦车逼迫洗濯或采纳其他不合法手段逼迫车辆洗濯。

第十条 洗、修车场点应在场内标明做事举报电话,场内指示标志要完好、能干,洗、修车工具和举动步伐要摆放整洁,洗、修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

第十一条 河东新区洗、修车场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河东新区交运分局是新区洗、修车场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
卖力组织河东方案分局、河东市政局、河东司法分局、船山区交通运输局等干系部门对申请在新区开办洗、修车场合在进行选址踏勘,并根据各部门踏勘情形及时向开办单位或个人反馈办理结果;卖力对已审批的洗、修车场改变园地利用功能的行为进行监督、检讨并报请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二)河东方案分局卖力审核洗、修车场选址是否符合新区城市总体方案、专项方案和城市交通培植发展的须要。

(三)河东市政局卖力审核洗、修车场选址是否能将污水排放至城市污水管网内;卖力对设置不合格的沉砂池、淤塞管网、破坏市政举动步伐等行为进行监督、检讨和督匆匆整改。

(四)河东司法分局卖力对城区内洗、修车场占用城市道路经营、乱搭乱建、污水排放、噪音扰民、乱吊乱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检讨和依法处理。

(五)河东工商分局卖力对新区内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干系容许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洗、修车经营活动的洗、修车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撤消。

(六)河东经济发展局卖力对新区内洗、修车场的洗修用水进行监督,禁止开采地下水。

(七)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三中队卖力检讨新区内洗、修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规范设置。
对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修车场行为进行监督、检讨和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河东交运分局、河东司法分局、河东工商分局、河东方案分局、河东市政局等干系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密切合营、切实加强对新区洗、修车场的日常检讨和监督管理,对洗、修车场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由新区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报请上级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负有洗、修车场管理职责的各部门及其事情职员在洗车场培植和车辆洗濯、维修管理事情中玩忽职守、滥用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其刑事任务。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履行前已投入运营的洗、修车场,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对未取得工商、交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容许或备案手续且不符合新区城市总体方案、专项方案和城市交通培植发展须要以及建场条件而开办的洗、修车场,不得补办干系行政容许或备案手续。
河东交运分局、河东工商分局、河东司法分局、河东市政局、河东方案分局等有关部门或报请上级部门依据相应的职责依法查处。

(二)对未取得工商、交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容许或备案手续但符合新区城市总体方案、专项方案和城市交通培植发展须要以及建场条件的洗、修车场督匆匆限期补办有关行政容许或备案手续。

(三)对已取得工商、交运、环保等干系行政管理部门容许或备案手续,但不符合新区城市总体方案、专项方案和城市交通培植发展须要以及建场条件的洗、修车场,经营期满后,不得供应赞许选址的见地;若在经营期内发生城市方案调度或存在其他重大影响的,需另行选址经营。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