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彭阳县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烤漆房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未运行,活性碳吸附装置拆除搁置于烤漆房对面。
这一事实有现场检讨(勘察)笔录、讯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彭阳县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业务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王中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了该公司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惩罚主体的事实。
现场照片3张3页,现场检讨(勘察)笔录1份2页,证明了该公司烤漆房UV光氧催化废气处理设备未运行,活性碳吸附装置拆除搁置于烤漆房对面的事实。

彭阳县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该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做事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举动步伐并保持正常利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中大气污染防治类(一)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1项“能及时改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样平常违法情节的标准,固原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公司处以3000元罚款。

彭阳县环宇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被罚款3000元 汽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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