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系南京某小区业主,常年在小区居住并在固定区域停放车辆
去年10月,尹某将车停在小区地面车位,附近的大树溘然折断,致尹某的车辆和阁下另一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尹某为修车花费8000元,认为事件系物业疏于管理引起,哀求赔偿,被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树木倾倒系不可抗力”谢绝。
今年2月,尹某提起诉讼,哀求物业公司赔偿维修费、误工费、车损费等2万元。
物业公司则辩称,大树恰好在风口,车辆被砸是恶劣景象造成,属不可抗力。

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对小区树木有管理和掩护的责任,也负有戒备、掌握危险发生的责任。
《民法典》第1257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危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答允担侵权任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树木管理人,虽辩称已尽到日常养护责任,但未举证树木日常养护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案涉树木的掩护和防止危险发生已尽谨慎把稳责任,不敷以认定不存在差错。
经查,事发前后多日当地的景象、风力远达不到恶劣的程度,且不敷以产生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之环境,不符合法律认定的不可抗力。

树木折断压坏业主车辆物业以弗成抗力拒赔被法院否决 汽车知识

据先容,原告主见因车损产生的维修费8000元并提交清单佐证,法院予以认定;原告主见产生误工费4200元、车辆贬损费7200元、交通费600元,但对误工丢失及车辆贬损代价未能提交证据,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赔偿交通费及各项丢失计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