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件后纵然车辆报废,但大多数受损车辆还会有残余代价,而当事人在得到保险赔偿后每每还想得到车辆残值,进而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
那么谁该有车辆残值的处置权?

2021年9月,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件,造成事件双方车辆受损,事件认定李某负全部任务。
李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的交强险与商业险均在保险期间内,李某哀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全部丢失,车辆残值归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认为赔付依据应该按照车辆丢失险保额减去车辆剩余代价,车辆残值归李某所有。
双方无法达成同等,2023年6月,李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濮阳县公民法院。

发生交通事件全损后的车辆残值归谁所有 汽车知识

经调查,李某投保的商业险,约定车辆丢失保险额为52000元,绝对免赔率为0。
经鉴定机构鉴定,车辆丢失为42000余元,车辆残值为23500元,涉案车辆已报废。

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被告应该赔偿车辆全部丢失,当双方在保险条约中未约定该车的保险代价,应按保险事件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代价打算,即车辆购买代价-九座以下家庭自用客车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利用月数×0.6%)。
法院终极讯断被告赔偿原告李某丢失50592元,涉案车辆归被告所有。

法官说法

保险事件发生后,保险标的因事件的发生而全部灭失落的情形较少,多数环境下受损的保险标的还会留有残值。
在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额后,被保险人的丢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填补,不应再拥有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的全部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得到部分残值财产的双重利益,有违丢失补偿规则。
至于保险人,因其赔偿了保险金,作为对价,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本报 宋仁志 通讯员 翟国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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