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下午,陈某、董某坐上了黑车司机王某的赤色吉利汽车。当时,董某还不满18岁,而陈某也刚成年不久。董某原来操持去父亲的公司找父亲要钱花,但其父恰好不在公司,这时,陈某溘然发起抢劫王某的车辆卖钱。
两人操持在一处偏僻的地方作案,但在以等人为由让王某将车停在水库边后,两人却谁也不敢动手。一贯等到夜色已深,王某不耐烦准备开车返程时,董某才狠下了心,从后排座位用手臂勒住了王某的脖子,致其去世亡。陈某、董某在车上仅抢得300元公民币和三部手机,得手后,他们驾驶王某的轿车逃离北京。途中,将王某的尸体抛弃至路边一处涵洞下。
当晚,家属多次联系王某都没有回应,但第二天,小王竟收到了父亲微旗子暗记发来的微信,称“帮帮忙,微信急需200块钱”,王某的多名亲戚、朋友也同时收到了该信息。而事实上,王某从不该用微信红包功能,熟知父亲习气的小王急速将这一情形反响给了公安机关。
依据被抢车辆的信息,公安机关发布了协查通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交警在巡逻至得莫利做事区时,创造一辆违法停靠在应急车道的赤色吉利汽车。交警上前盘查创造,司机并无驾照,副驾驶座位上的男子手背还有两道划痕,为进一步查明情形,民警将两名男子掌握。
这两人正是履行抢劫杀人的董某、陈某,面对审讯,两人先后交代了犯罪事实,王某的尸体也被找到。
因涉嫌抢劫罪,陈某被北京市三分检提起公诉。董某则被另案处理,因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从轻惩罚,已被三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
陈某的辩解人表示,陈某在犯罪时刚刚成年,智力和感情尚不具备一个正常成年人所应具备的特色和条件,由于其到案后能够坦白,有认罪悔罪表现,希望法庭给予他连续生存的机会。
经审理,三中院认为,陈某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去世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合董某、陈某的供述,可以认定陈某首先发起抢劫,虽然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紧张犯罪事实,且犯罪时成年不久,但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去世亡的严重后果,且至今未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包涵,尚不敷以对其从宽惩罚。
综合全案证据,三中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陈某去世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应赔偿家属经济丢失5.1万余元。
来源:北京
作者:刘苏雅
流程编辑:付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