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高速集团)辩称:1.96660不是答辩人专属的接济电话,系省内高速统一调度电话,与120急救电话一样均为调度电话,拨通该号码后,根据接济人所在的位置,调度附近的第三方公司进行接济。
拨通该号码后并不虞味着与答辩人形成条约关系,因此原告仅依据接济电话号码认定与答辩人存在接济条约关系是缺点的;2.答辩人未参与事件接济,未收取施救费,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接济条约关系。
事件车辆发生故障并拨打96660热线后,高速接济统一调度依据其事件发生的所在辖区联系了保泰公司承担本次接济责任,保泰公司又派其员工陈某驾驶接济车辆前去接济,后发生交通事件。
因此答辩人未承接本次接济责任,与原告之间也未形成接济条约关系;3.高速接济只针对车辆履行接济并收取接济用度,不包括人的接济,本案系免费搭乘发生的意外。
车辆发生事件后对车辆进行拖车,事件车辆的驾驶人和搭客有可能被120、110或其他车辆接走。
本案案发时,因马某、苏某并未受伤,故其二人乘坐陈某驾驶的接济车辆离开,后因案外人石某轻忽大意与接济车辆相撞造成了马某、苏春梅意外去世亡。
因此,本案系美意同乘发生的交通事件,应减免保泰公司的赔偿任务。

被告冠县保泰汽车接济做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泰公司)辩称,答辩人租赁高速集团清障车、拖车从事高速公路清障接济做事。
2020年7月17日,答辩人接到高速接济调度电话称德商高速德州方向K177处有车辆发生故障无法行驶,哀求前往拖车。
答辩人随即派出员工陈某驾驶鲁P某号拖车前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奉告根据《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接济做事收费标准》的哀求按车次收费,答辩人没有对乘客进行接济的责任。
本案为条约轇轕,要求法院在查明确认条约双方当事人后,依法进行讯断。
庭审时保泰公司另补充答辩见地:本案中条约履行标的为接济做事,并非为财物,原告作为继续人并非是条约当事人,无法继续条约权利责任,对其家属去世亡的丢失,应该按照侵权法律关系主见。

高速公路救援中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人的认定 汽车知识

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17日12时许,马某、苏某、谭某驾驶鲁A某号车经由德商高速时,车辆发生故障不能连续行驶,后马某拨打96660援救电话要求接济。
随后,陈某驾驶援救拖车前来施救。
陈某将故障车装载至施救车上,并安排马某、苏某乘坐施救车驾驶室,谭某乘坐在故障车驾驶室。
13时12分许,陈某驾驶的施救车被同向行驶的石某驾驶的厢式货车追尾,造成马某、苏某去世亡,石某、陈某受伤,三车及高速公路举动步伐不同程度受破坏的交通事件。
2020年8月25日,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济聊馆高速公路大队出具第371501120200000220号《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认定石某因轻忽大意、不雅观察不当承担事件的紧张任务;陈某因低速行驶承担事件的次要任务;马某、苏某无责。

2019年12月31日,高速集团与保泰公司签订《高速公路接济作业承包协议》,约定高速集团将“高速公路清障接济做事”业务承包给保泰公司,业务开展范围为“聊城分公司统领高速公路主线、匝道和收费区域”,接济内容为“故障、事件车辆清障接济,故障车辆快修”,接济作业承包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高速集团将其所有的拖吊联体清障车一辆、一拖二平板拖车一辆、50吨吊车一辆,租赁给保泰公司,共计140000元/年,签订条约后先收取三个月租赁费35000元。
保泰公司须要在条约签订后3日内向高速集团缴纳担保金20000元。

2020年1月3日,保泰公司通过中国培植银行株式会社冠县支行分别转账20000元、35000元至齐鲁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株式会社聊城兴华东路分理处开设的账户。

庭审中,高速集团、保泰公司提交2020年4月8日签订的《高速公路接济作业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述2019年12月31日的《高速公路接济作业承包协议》的内容不同之处有:1.标题及内容无“承包”字样;2.期限变更为“2020年4月7日至甲方(高速集团)与新清障接济互助单位签订条约止”;3. 租赁费按九个月收取105000元,条约到期时多退少补。
原告对该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并提交在交警事件卷宗中调取的二被告于同日签订的《高速公路接济作业承包协议》,拟证明高速集团、保泰公司提交的《高速公路接济作业协议》是为了规避双方之间的承包关系假造的。
经比对,被告提交的《高速公路接济作业承包协议》与原告提交的《高速公路接济作业协议》,除《高速公路接济作业协议》标题及内容中不含“承包”字样外,其他内容均同等。

另查明,接济车辆驾驶员陈某是保泰公司职工,其人为由保泰公法律定代表人邢某以微信转账的形式发放。
接济时,陈某未向马某等人奉告其系保泰公司员工,未解释其卖力的接济内容是否仅包含车辆。

2020年8月27日,河南省清丰县巩营乡前岳楼村落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子女,分别为王某一、王某二、马某、王某三。
另查明,马某与谭某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谭某一。

裁判结果

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限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旬日内赔偿原告刘某、王某、谭某、谭某一各项丢失共计1222944.5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王献森、谭某、谭嘉旭的其他诉讼要求。
宣判后,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提出上诉。
聊城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案例解读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权柄、财产权柄的,受危害方有权选摘要求其承担违约任务或者侵权任务。
”本案中,原告对付提起诉讼所依据的法律关系具有选择权。
该案原告选择了条约违约之诉,其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与原告建立条约关系的相对人如何确定?关于该焦点问题,法院认为,收费的高速公路具有封闭性,除特定的法定节假日国家免收高速公路通畅费外,依据生活常理与交易习气,任何车辆必须经由高速公路特定的入口缴费后才能进入,马某等人驾驶的鲁A某号车驶入高速集团运营管理的高速公路后,即与高速集团形成了有偿利用高速公路的做事条约关系。
高速集团作为案发高速路段的运营管理者,其职责范围除包括对案涉高速公路的养护、路障清理、收费管理、运营做事外,依据《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行驶中因发生故障不能离开原车道的,……,并立即向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要求声援,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应该及时施救;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该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还应包括接济做事。
马某等人驾驶的车辆在高速公路发生故障后,马某以拨打高速做事热线96660的形式向高速集团提出要求接济的要约,高速集团收到要求后,委托保泰公司叮嘱消磨拖车拖移故障车并搭载搭客驶离高速公路做出乐意接济的承诺。
至事件发生前,接济拖车驾驶员陈某未向马某等人表明身份,且接济拖车的登记所有人为高速集团,马某等人有情由相信经由要约和承诺,其与高速集团缔结了接济做事条约。
其余,高速集团将本应由自身供应的接济做事,以条约的形式委托给第三方保泰公司,高速集团与保泰公司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保泰公司履行接济做事,未超出代理权限,高速集团应对保泰公司履行接济做事的行为及后果承担民事任务。
陈某在事件中承担次要任务,履行施救责任过程中存在差错,其违法行为已构成违约,高速集团作为委托人依法答允担赔偿丢失的违约任务。
高速集团履行赔偿责任后,可另案向保泰公司或其他侵权人追偿。

我国公路交通正处于扩大规模、提高质量的快速发展期间,高速公路大大提高了人们的出行便利和运输经济效益,但风险也随之而来。
车辆一旦在高速公路上故障或者发生事件,必须在接济拖车的帮助下才能分开困境。
但确保道路安全和畅通,为车主供应路障清理、接济做事,本便是高速公路和管理方的任务所在。
接济事件中,确认与被接济人建立条约关系的相对人,能够及时填补当事人的丢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柄。

干系法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危害对方人身权柄、财产权柄的,受危害方有权选摘要求其承担违约任务或者侵权任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担连续履行、采纳补救方法或者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丢失的,丢失赔偿额应该相称于因违约所造成的丢失,包括条约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条约时预见到或者应该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丢失。

法官简介

费瑞栋,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王琳,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费瑞栋

二审合议庭成员:丰雷、范晓静、贾 琼

编写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公民法院 王 琳

审定人:山东省高等公民法院 芦 强

聊城市中级公民法院 赵廷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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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高院审管办

编辑:石慧、孙佳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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