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保罚字〔2018〕151号行政惩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8日张金英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四道口路四道口村落2号的汽车修理现场进行检讨时,创造该单位将汽车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的废矿物油(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堆放在维修车间内,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北京市海淀区环保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北京旺鑫龙翔汽车维修中央停滞违法行为,限三日内改正,处1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