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股东竟采纳不理智的办法
“唱衰”学校?
近日,佛山一学校向法院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保护自身名声!
案情简介
顺德区某学校的投资人及创始人之一李某由于学校收益微薄,产生了不良感情,用多种办法胁迫其他股东以高价收购承接其股份,但并没有得到回应。
2024年6月,李某向当地教诲局扬言学校准备“倒闭”,小范围跟部分家长说学校“办不下去”,声称自己将通过锁住学校大门、拉横幅等办法,关照学生家长不要缴纳学费、安排学生转校等,以此希望达到学校无法连续经营,其他股东被迫收购其股份的目的。某学校认为这将严重影响自身经营与学平生安,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因收益不佳,扬言要履行的行为明显会造成某学校名誉的贬损和学平生安的危害,从而严重影响学校后续的长久经营,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危害后果扩大或难以填补。李某应立即停滞各项危害被申请人名誉权的行为。
某学校的申请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法院遂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以横幅、发传单等形式,履行散布危害某学校名誉权的行为。如李某违反禁令,将视情节严重程度,面临罚款、拘留乃至刑事惩罚。李某对经营某学校产生的不合,可另循法律路子掩护其合法权柄。
法官说法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不仅仅是保护自然人,同样适用于具有人格利益的非自然人主体,如法人、造孽人组织等。本案中,李某虽只是扬言将作出系列行为,但某学校作为独立的教诲机构,其名誉权直接关系到学校的经营发展、社会评价及学生家长的信赖度,李某的行为随意马虎让学校陷入破产困境,存在较大的现实性及紧迫性。本案的裁定进一步丰富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实践。
在传统不雅观念中,人格权每每被视为自然人的专属权利,而本案的审理和裁定,明确了非自然人主体同样享有并应受到法律保护的人格权。这不仅是对《民法典》立法精神的深入理解和贯彻,也是对新时期下社会经济发展中各种主体权柄保护需求的积极回应。通过法律裁判的示范效应,可以勾引社会公众年夜众认识到,无论是自然人还是非自然人主体,其人格权都应得到平等、充分的保护。任何侵害他大家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作为非自然人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成功案例,该案不仅为类似案件的审理供应了有益借鉴,更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了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和不雅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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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股东“唱衰”自家学校?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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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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