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发卖货色、劳务、有形动产租赁做事或者入口货色,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度增值税税率的关照》(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发卖行为或者入口货色,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度为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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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关照自2018年5月1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关照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关照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