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男子陈某今年40岁。
2016年10月10日,陈某到武穴市的湖北羿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买车,对售价15万元的1.6T东风标致408自动豪华型轿车很是中意。
发卖职员声称该车在低价匆匆销,劝其购买。
陈某当即与该公司签订了购车条约,并支付了全部13万余元购车款。
10月13日,陈某提走了新车。

2017年2月1日,陈某对该车保养时,得知该车系维修翻新过的事件车。
新车居然变成了重大事件车辆,陈某非常朝气,多次向该公司以及当地工商部门投诉,均无果,遂一纸诉状将湖北羿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哀求该公司退还全部购车款并赔偿相应丢失。

法院判决4S店返还车款并赔偿39万元  第1张

武穴市法院审理此案时,湖北羿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辩称,该车是从上海某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公司并未奉告该车是重大事件车。
因此,该公司不存在敲诈行为,不应承担赔偿任务。

办案法官前往上海某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核实情形,查明该车是在运输过程中出交通事件造成车损,上海某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已明确奉告该车经由大修,不能作为新车发卖,因此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给湖北羿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
但湖北羿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并未将实情奉告陈某,只因此打折匆匆销为由诱使陈某购买。

去年初,武穴市法院认定湖北羿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涉嫌敲诈消费者,讯断该公司返还陈某购车款13万余元,赔偿陈某因办理号牌、保险等实际丢失1.4万余元,并按照购车款13万余元的3倍增加赔偿39万余元;陈某则需退还该车给湖北羿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

一审宣判后,湖北羿宝汽车发卖做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黄冈市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坚持原判。

昨日,黄冈市中院主审法官称,本案中,汽车发卖公司作为经营者,明知该车经由翻新维修存在严重质量毛病,却故意遮盖真实情形,消费者在绝不知情的情形下作出了缺点的意思表示,购买了事件车辆,该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敲诈。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有敲诈行为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丢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管做事的用度的三倍……”因此,消费者如果受到经营者的敲诈行为,可以哀求经营者返还价款并赔偿相应丢失,同时还可以哀求经营者按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
(余皓 通讯员詹德先 闫思 裴廷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