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电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职员黄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政惩罚案

【关键词】特种作业职员无证上岗、工贸行业、重大事件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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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4年3月26日,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工贸安全监管科行政司法职员到清远市某电源有限公司开展司法检讨,创造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特种作业职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职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2024年3月30日,经清远市应急管理局领导批准,该局对清远市某电源有限公司进行备案调查。

【处理结果】经调查认定,特种作业职员黄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能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职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改动)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改动)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在2024年3月26日检讨后,该公司立即停滞黄某焊接作业,经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在2024年4月2日复查,由持有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员工唐某卖力焊接,该公司已完成整改,且积极合营行政司法职员开展案件调查,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肃清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件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公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惩罚。

【范例意义】电焊、气割(焊)等动火作业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成分,作业职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并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
清远市应急管理局在案件查办过程中,通过现场调查和讯问调查两个环节,精准确定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惩罚,督匆匆企业负责履行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任务,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特种作业职员持证上岗制度,务必将安全生产风险隐患肃清在抽芽中,确保企业安全发展。

案例二:清远市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对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行政惩罚案

【关键词】工贸行业重大事件隐患、外包安全协议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8日,清城区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联合源潭镇应急办事情职员以及安全生产专家,到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春节后复工复产检讨,检讨创造,该公司存在:“1.未与外包单位作业(窑炉车间窑尾执砖机安伪装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上述外包单位作业的安全生产事情进行统一折衷、管理(临时用电未利用泄电保护,现场没有消防安全防护举动步伐);2.生产经营单位未采纳方法肃清事件隐患(部分灭火器失落效);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常常性掩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天然气管道压力表未定期检测)。
”的安全生产问题。
司法职员现场出具《现场检讨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现场处理方法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滞窑炉车间窑尾执砖机安装干系作业,并于2024年3月25日前将上述3项安全隐患问题整改完毕。

【处理结果】一、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未与外包单位作业(窑炉车间窑尾执砖机安伪装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对上述外包单位作业的安全生产事情进行统一折衷、管理(临时用电未利用泄电保护,现场没有消防安全防护举动步伐)”的安全隐患,涉嫌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条约、租赁条约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情统一折衷、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讨,创造安全问题的,应该及时督匆匆整改……”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条约、租赁条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折衷、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过时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以及按照《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二项:“当事人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惩罚:(一)主动肃清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或者事件危害后果的;……”的规定,鉴于该公司在创造问题时主动肃清隐患,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合营和态度良好,建议对该公司从轻惩罚,对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处公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罚款以及其紧张卖力人苏某处以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惩罚。

二、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纳方法肃清事件隐患(部分灭火器失落效)”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的消防事情履行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民政府消防接济机构卖力履行……”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奇迹等单位应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举动步伐、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考验、维修,确保无缺有效;……”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讨中,应该相互合营,实施联合检讨;确需分别进行检讨的,应该互通情形,创造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该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该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管移送的部门应该及时进行处理”的规定,已移交给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三、清远市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常常性掩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天然气管道压力表未定期检测)”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特种设备利用单位应该按照安全技能规范的哀求,在考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考验机构提出定期考验哀求……未经定期考验或者考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连续利用……”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讨中,应该相互合营,实施联合检讨;确需分别进行检讨的,应该互通情形,创造存在的安全问题应该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该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管移送的部门应该及时进行处理。
”的规定,已移交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范例意义】本案中司法职员对企业车间现场、外包作业、台账资料开展专项检讨,狠抓安全生产隐患源头管理,进一步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情及外包单位管理的主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通过行政惩罚的雷霆手段,提高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形式的认识和重视,对付存在重大事件隐患的企业敢于真碰硬,起到了警钟长鸣的震慑浸染。

案例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惩罚案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行业标准、加油站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2日,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讨时,创造该加油站存在埋地储罐不符合哀求(即:埋地储罐与站房间距不敷4米)等情形。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讨记录》,拍摄11张相片,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加油站于2024年5月21日前完成整改。

【处理结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埋地储罐不符合哀求(即:埋地储罐与站房间距不敷4米)行为不符合《汽油加油加气加氢站技能标准》(GB 50156—2021)第5.0.13条:“加油加气站站内举动步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0.13-1和表5.0.13-2”的规定,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过时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深究刑事任务:(二)安全设备的安装、利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
根据《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2号)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加油站作出处公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惩罚。

【范例意义】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司法职员对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某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讨时,创造该加油站存在埋地储罐不符合哀求,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利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该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规定。
该行为反响出该加油站的企业卖力人和管理职员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安全隐患自查自纠事情流于形式,该案表示了企业主体任务落实不到位。
通过本案的查出,起到了警示教诲的目的,及时纠正干系企业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杜绝生产安全事件的发生。

南方+ 黄剑琴

通讯员 清远应急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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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黄剑琴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