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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化讯(ZAKER 吉林陆续)自 2 月 1 日起,长春市施行《长春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长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破除。

长春市加强灵巧车和非门路移念头械排气污染防治 汽车知识

新法增加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入口或者发卖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新法取消了关于外地转入车辆排放标准的干系规定。
办法规定,初次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应该符合国家现行环保车型目录;从外地转入本市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该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经由本市机动车排放考验检测机构考验合格;对不符合前两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新法完善了抽测监督办法。
办法规定了市、县抽测监督办法。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不影响正常通畅的情形下,可以通过目测比对、拍拍照像记录、仪器设备检测(包括遥感检测)等方法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合营。
目测比对和拍拍照像记录适用于在道路上行驶的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

对在用机动车进行排放考验时,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改换机动车污染掌握装置等弄虚作假的办法通过机动车排放考验。
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供应该类维修做事。
禁止毁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办法规定,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经维修或者采取污染掌握技能后,仍不符合国家在用车排放标准的,应该逼迫报废。
其所有人应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