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环保罚字〔2018〕15号和16号行政惩罚决定书显示,2018年1月24日,海淀区环保局司法职员对北京曙光伟业汽车维修中央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3号的北京曙光伟业汽车维修中央汽车维修项目进行日常检讨,创造喷烤漆房废气处理装置未添补活性炭,也未采纳其它吸附处理方法处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属于未按照规定安装、利用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的行为。
此外,现场检讨还创造在汽车维修保养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规定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场所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纳防扬散、防流失落的方法,导致部分废机油扬散至地面。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海淀区环保局责令该其停滞违法行为,限7日内改正,处公民币4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