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张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5日自某电动自行车代理商处购进产品型号为的电动自行车5台,该批次电动自行车车自配送至当事人之日已经存在改装加长座椅和扶手架情形,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需求将上述5台改装加长座椅和扶手架的电动自行车上架发卖。根据产品型号的CC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00)和认证检测报告(编号:-00-),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取证时鞍座长度为340mm(34cm)且无扶手架。当事人发卖改装加长座椅和扶手架的电动自行车未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拓展,未得到新的认证证书。
行政惩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逼迫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认证委托人须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该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该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同等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哀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之规定,属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发卖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逼迫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发卖、入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利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惩罚:一、处以罚款公民币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惩罚履行办法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惩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办法履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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