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小车带着被告人陆某从岳阳市前往临湘市,在行至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某采石场107国道路段时,道路因维修变为一车道,李某驾车想要超过被害人王某驾驶的小车,但由于是一车道,王某并未让道,陆某、李某二人则认为是王某故意为之。
故在道路变为双车道时,李某驾车追上王某小车,陆某则拿出车上的矿泉水瓶砸向王某小车。
随后停车陆某将放置在后备箱里的棍子取出,再次驾车追上王某小车。
李某驾车靠在王某小车的左侧,陆某坐在副驾驶,从窗口伸出棍子,敲打王某小车车身,并将该小车左侧后视镜捣毁。
当道路再次变为一车道时,李某将王某小车逼停,随后下车用脚朝王某驾驶的小车车门踢了一脚,将小车右侧前大灯砸毁,并与陆某一同对王某进行了殴打。

经云溪区价格认证中央认定,被毁的小车大灯、反光镜及车门,代价共计3860元,被告人陆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过。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的全部丢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包涵。
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3月28日帮忙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陆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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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据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以及累犯、立功等情节,遂作出以上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