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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从事汽车维修有二十多年了,在合肥开了一家汽车维修店,以自己名义办了个个体工商户的业务执照,老张朋友先容将他家已满十八周岁的亲戚小李,跟老张后面当学徒,小李在老张这里学手艺,不交学费,老张管吃管住,一个月给500至800元不等的零费钱,不付人为。去年9月中旬在维修一辆小轿车时,小李不慎车子压断了右腿,造成小腿骨折,老张随即将小李送医救治,小李治愈后,他家认为小李在老张这里干事,受伤应属工伤,希望老张给点赔偿,双方因赔偿数额不能达成同等,于是将要对簿公堂。老张认为小李是跟他做学徒,不是到他店里打工,受伤是他自己不慎造成,也付了医疗费给他治疗了,不属于工伤,为此老张找到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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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受伤是否够得上工伤,首先须要确定小李于老张的汽车维修店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二)》第七条“下列轇轕不属于劳动争议:…(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轇轕…”之规定,乍看起来,认为其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但是现行的法律及干系法律阐明没有对个体户与个体工匠的理解,并没有严格的差异,那么个体工商户与学徒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就须要根据详细情形来剖析,应根据三个方面来剖断,一是双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二是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三是劳动者供应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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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那么上述环境老张的维修店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条件,而小李年满十八周岁,也符合劳动者的条件,那么双方主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老张带小李帮忙从事汽车维修,服从老张的管理与安排,老张供应吃住并发放一定的用度,可以认定为支付了劳动报酬;再次,小李在学徒学习过程中供应的劳动是老张维修店的业务组成部分。从这三方面剖析,纵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条约,但已具备了劳动关系的法律构成要件,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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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剖析,老张的维修店系个体经济组织,不是个人,是法律意义上用人单位,与学徒小李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小李在其维修店里事情学习过程中受伤,就将被认定为工伤,老张在未为学徒参加工伤保险,其维修店须要对小李的工伤保险报酬承担任务。因此个体工商户在招用学徒等职员时,须要慎重考量与规避其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