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做事成为一种新型的做事行业。
但当租赁车辆期间发生事件,
承租人未经与出租人协商便自行维修车辆,
造成的丢失应由哪方承担呢?
一起来看本期案例。
原告某汽车租赁做事部与被告陆某签订《汽车租赁条约书》,约定陆某租用某汽车租赁做事部的小汽车,租用韶光为1天,租金为每天240元,条约还约定了租金、维修费、状师费等其他事变。2023年6月5日,陆某驾车发生掉沟里的事件,导致车辆受损,事后陆某并未报警处置,由陆某联系保险公司对事件及车辆进行处理,于当天将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因某汽车租赁做事部多次追匆匆陆某支付车辆修理费未果,某汽车租赁做事部于2023年9月12日通过微信向汽车修理厂支付了修理费35190元,并同日领取了车辆。某汽车租赁做事部遂诉至法院哀求被告支付车辆维修费和2023年6月5日至8月5日期间的租赁费和折旧费、状师费。陆某表示对某汽车租赁做事部诉请的车辆修理费及贬值丢失均不申请法律鉴定,某汽车租赁做事部表示车辆贬值丢失赞许以条约约定按修理费的百分之五十打算(即17595元)。
法院审理认为,某汽车租赁做事部与陆某签订的《汽车租赁条约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某汽车租赁做事部已将租赁车辆及行驶证交付陆某利用,条约已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照条约约定全面履行责任。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责任。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租赁汽车出行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潮流,能较大程度上知足年轻人对付短途出行的需求,但在租赁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每每随意马虎引发轇轕。因此,汽车出租人和承租人作为租赁条约的相对方,须要把稳:
来源:横州市法院 作者:宋辉斌 编辑:伍彬 校正:余跃 初审:伍彬 复审:耿博瀛 终审:卓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