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王师长西席购买了一款25万余元的汽车,并在某保公司投保了商业险,个中机动车丢失险258900元、第三者任务险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4日止。
去年7月的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了小区的车位上,不料,在他的汽车后面停放的电动自行车溘然自燃,导致他的车辆损毁严重。孟津区消防接济大队出具的失火事件认定书表明,动怒缘故原由为电动自行车电气线路故障引发失火。
事件发生后,王师长西席与保险公司因赔偿金额难以达成同等,遂诉至孟津区公民法院。王师长西席认为,自己在保险公司购买有机动车商业险,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优先承担车辆丢失费、车辆贬值丢失费、拖车费、拆检费、鉴定费等共计18余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王许师长西席王师长西席诉求数额过高,不认可。保险公司还辩称,电动车车主作为侵权人,答允担赔偿任务;至于贬值丢失、拖车费、拆检费、鉴定费、诉讼费均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其公司不予承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王师长西席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丢失险,该车因本次事件造成的丢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同时,王师长西席主见的车辆丢失过高部分、车辆贬值丢失、拆检费过高部分及其他鉴定费,证据及依据不敷,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结合证据,依法确认被告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张师长西席车辆丢失、拖车费、拆检费、鉴定费等各项用度10万余元。
终极,法院依法讯断保险公司赔付王师长西席的各项用度共计10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赔偿原告后可向电动自行车车主代位求偿。
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购买爱车后请务必为爱车及时投保,并保留好自己的发票等证据。一旦遭遇事件,若双方协商不成,也可采纳相应的合法程序进行维权,向法院申请诉前鉴定等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柄。其余,作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务必按照规定停放车辆,定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安全检讨。同时,切勿发生电动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充电等行为,以防发生失火事件,更好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洛报融媒 申利超 通讯员 韩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