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去汽修厂修理,
车子修睦后开出去10多分钟就自燃了,
汽修厂与车主谁应担责?
任务如何认定?
请看本期案例。
2021年4月尾,邹某因其所有的小轿车空调一贯涌现问题,多次将车辆送到汽修厂进行维修。汽修厂事情职员在维修的过程中,创造车辆还存在多处历史故障和安全隐患,讯问邹某是否须要进行修理,邹某不置可否,汽修厂出于安全考虑对该车进行了部分故障打消处理。
5月14日下午2点旁边,邹某认为车辆的空调故障问题还没有完备办理好,再次将车辆开到原汽修厂进行维修。下午3时10分,车辆检修完后,汽修厂将车辆交付给邹某的老公。下午3时27分,该车辆在道路上发生自燃。
经评估,该车辆的车损评估鉴定价格为公民币366 964元。为查明动怒缘故原由,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的鉴定见地为发动机舱右侧残留助燃物为非车身固有的遗留可燃助燃物质,发动机舱部件事情时产生高温引燃助燃物导致车辆动怒。
邹某认为,自己的汽车在汽修厂进行维修,在维修项目清单上没有她本人具名的情形下,汽修厂私自对原告车辆空调之外的器件进行维修,并且车辆在驶离汽修厂后10多分钟后发生自燃,因修理部位在车辆右前方,其自燃部位也在右前方,这次车辆自燃与汽修厂维修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邹某将汽修厂诉至邵阳县公民法院,哀求汽修厂赔偿丢失。
争议焦点
车辆自燃与汽修厂修理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汽修厂与邹某是否对车辆自燃存在差错?双方当事人如何划分危害赔偿任务?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承揽条约的内容一样平常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办法、材料的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及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事情的,应该向定作人交付事情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能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该验收该事情成果”的规定,案涉车辆从进被告汽修厂至车辆自然的24天里,因空调未修复,原告邹某创造问题便联系被告汽修厂,连续四次在被告汽修厂修理了18天。
2021年5月14日再次维修空调后,案涉车辆离开10多分钟即发生自燃,汽修厂未供应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的维修及其他把稳责任,答允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鉴于邹某对该车辆平常疏于保养,在汽修厂奉告她车辆存在历史故障,对车辆的正常事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形下依然未引起足够重视,并未积极予以修复和打消安全隐患,且在车辆维修后交付车辆时均疏于检讨验收,故邹某亦存在差错。据此,法院认定,汽修厂与邹某之间的差错比例各为50%,汽修厂一方向邹某赔偿车辆丢失183482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讯断结果上诉至邵阳市中级公民法院。邵阳市中级公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汽车修理属于承揽条约范畴,因修车而签订的条约属于承揽关系中的修理条约,由承揽人为定作人修理故障车辆,完成修理事情后,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一定的价款。承揽人事情成果不符合质量哀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摘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丢失等违约任务。
本案中,汽修厂对自己承揽修理的车辆,应按条约约定的韶光、办法、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事情,并有妥善保管车辆、打消风险的责任,汽修厂未供应充分证据证明已尽到合理的维修、故障打消及其他把稳责任,答允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须要承担部分任务。邹某对自己所有的车辆负有及时保养、排止风险的责任,因自己对车辆安全性的轻忽、车辆历史故障的不重视而导致车辆受损,也须要承担部分任务。
在承揽条约的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按条约约定的韶光、办法、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事情,并妥善保管定作人供应的物品,定作人也应及时考验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事情成果。条约的双方均应及时有效行使条约权利、履行条约责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丢失。
来源:邵阳县法院
作者:邱清龙、廖小兰、邓奕洋
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