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军事举动步伐保护法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正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改动 根据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军事举动步伐保护法〉的决定》第二次改动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受权宣告中华公民共和国军事举动办法保护法  第1张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举动步伐的保护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七章 法律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举动步伐的安全,保障军事举动步伐的利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当代化培植,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举动步伐,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园地和设备:

(一)指挥机关,地上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

(三)营区、演习场、试验场;

(四)军用洞库、仓库;

(五)军用信息根本举动步伐,军用侦察、导航、不雅观测台站,军用丈量、导航、助航标志;

(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输气管道;

(七)边防、海防管控举动步伐;

(八)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军事举动步伐。

前款规定的军事举动步伐,包括军队为实行任务必需设置的临时举动步伐。

第三条 军事举动步伐保护事情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各级公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应该共同保护军事举动步伐,掩护国防利益。

国务院、中心军事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举动步伐保护事情。
地方各级公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举动步伐保护事情。

有关军事机关应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须要地方公民政府落实的军事举动步伐保护需求,地方公民政府应该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制订详细保护方法并予以落实。

设有军事举动步伐的地方,有关军事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应该建立军地军事举动步伐保护折衷机制,相互合营,监督、检讨军事举动步伐的保护事情,折衷办理军事举动步伐保护事情中的问题。

第四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的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军事举动步伐的责任。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毁坏、危害军事举动步伐。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毁坏、危害军事举动步伐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

第五条 国家统筹兼顾经济培植、社会发展和军事举动步伐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军事举动步伐保护相折衷。

第六条 国家对军事举动步伐实施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
军事举动步伐的分类和保护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条 国家对因设有军事举动步伐、经济培植受到较大影响的地方,采纳相应扶持政策和方法。
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八条 对在军事举动步伐保护事情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褒奖。

第二章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

第九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根据军事举动步伐的性子、浸染、安全保密的须要和利用效能的哀求划定,详细划定标准和确定程序,由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规定。

本法所称军事禁区,是指设有主要军事举动步伐或者军事举动步伐安全保密哀求高、具有重大危险成分,须要国家采纳分外方法加以重点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本法所称军事管理区,是指设有较主要军事举动步伐或者军事举动步伐安全保密哀求较高、具有较大危险成分,须要国家采纳分外方法加以保护,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划定的军事区域。

第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由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撤销或者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陆地和水域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
空中军事禁区和特殊主要的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由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划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范围调度,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应该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标志牌。

第十三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度,应该在确保军事举动步伐安全保密和利用效能的条件下,兼顾经济培植、生态环境保护和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

因军事举动步伐培植须要划定或者调度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应该在军事举动步伐培植项目开工培植前完成。
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第十四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的划定或者调度,须要征收、征用地皮、房屋等不动产,压覆矿产资源,或者利用海疆、空域等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军队为实行任务设置的临时军事举动步伐须要划定陆地、水域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范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和有关团级以上军事机关共同划定,并各自向上一级机关备案。
个中,涉及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权益的,应该在划定前搜聚其见地。
划定之后,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或者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军队实行任务结束后,应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及时撤销划定的陆地、水域临时军事禁区、临时军事管理区。

第三章 军事禁区的保护

第十六条 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应该根据详细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陆地军事禁区修建围墙、设置铁丝网等障碍物,为水域军事禁区设置障碍物或者边界标志。

水域军事禁区的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障碍物或者边界标志的,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向社会公告水域军事禁区的位置和边界。
海疆的军事禁区应该在海图上标明。

第十七条 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职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禁区,禁止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进行低空翱翔,禁止对军事禁区进行拍照、摄像、录音、勘察、丈量、定位、描述和记述。
但是,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禁止航空器进入空中军事禁区,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得到批准的除外。

利用军事禁区的拍照、摄像、录音、勘察、丈量、定位、描述和记述资料,应该经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在陆地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举动步伐,禁止开拓利用地下空间。
但是,经战区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禁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举动步伐,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捕捞以及其他妨碍军用舰船行动、危害军事举动步伐安全和利用效能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采纳的防护方法不敷以担保军事举动步伐安全保密和利用效能,或者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内的军事举动步伐具有重大危险成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根据军事举动步伐性子、地形和当地经济培植、社会发展情形,可以在共同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范围的同时,在禁区外围共同划定安全掌握范围,并在其外沿设置安全鉴戒标志。

安全鉴戒标志由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设置,地点由军事禁区管理单位和当地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共同确定。

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掌握范围难以在实际水域设置安全鉴戒标志的,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条 划定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掌握范围,不改变原地皮及地皮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
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掌握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军事举动步伐安全和利用效能的活动。

因划定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掌握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军事管理区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应该根据详细条件,按照划定的范围,为军事管理区修建围墙、设置铁丝网或者边界标志。

第二十二条 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以外的职员、车辆、船舶等进入军事管理区,或者对军事管理区进行拍照、摄像、录音、勘察、丈量、定位、描述和记述,必须经军事管理区管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 在陆地军事管理区内,禁止建造、设置非军事举动步伐,禁止开拓利用地下空间。
但是,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的除外。

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禁止从事水产养殖;未经军级以上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建造、设置非军事举动步伐;从事捕捞或者其他活动,不得影响军用舰船的战备、演习、执勤等行动。

第二十四条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的水域,实施军地分区管理;在地方管理的水域内须要新建非军事举动步伐的,必须事先征得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的赞许。

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机场、港口、码头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五章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举动步伐的保护

第二十五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举动步伐,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应该采纳方法予以保护;军队团级以上管理单位也可以委托当地公民政府予以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举动步伐一定间隔内进行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军事举动步伐的安全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 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作战工程外围应该划定安全保护范围。
作战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应该根据作战工程性子、地形和当地经济培植、社会发展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划定,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共同划定。
在作战工程布局相对集中的地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可以连片划定。
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应该按照有关规定为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设置边界标志。

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撤销或者调度,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划定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地皮及地皮附着物的所有权。
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当地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是不得进行开山采石、采矿、爆破;从事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培植、采伐林木等活动,不得危害作战工程安全和利用效能。

因划定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影响不动产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补偿。

禁止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禁止毁坏作战工程的伪装,禁止阻断进出作战工程的通道。
未经作战工程管理单位师级以上的上级主管军事机关批准,不得对作战工程进行拍照、摄像、录音、勘察、丈量、定位、描述和记述,不得在作战工程内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从事栽种、养殖等生产活动。

新建工程和培植项目,确实难以避开作战工程的,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的申请;申请未获批准的,不得拆除或者迁建、改建作战工程。

第二十九条 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建筑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不得从事影响翱翔安全和机场助航举动步伐利用效能的活动。

军用机场管理单位应该定期检讨机场净空保护情形,创造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超过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应该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公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公民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依照本法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有关军事机关应该向地方公民政府通报当地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形和需求。

地方公民政府应该向有关军事机关通报可能影响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当地有关国土空间方案和高大建筑项目培植操持。

地方公民政府应该制订保护方法,督匆匆有关单位对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高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设置翱翔障碍标志。

第三十一条 军民合用机场以及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直升机起落坪的净空保护事情,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

公路飞机跑道的净空保护事情,参照军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公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采纳委托扼守、分段卖力等办法,实施军民联防,保护军用管线安全。

地下军用管线应该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破坏的路段、部位应该设置标志牌。
已经公布详细位置、边界和路由的海疆水下军用管线应该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十三条 在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利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不得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电磁环境的活动。

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电磁环境的保护方法,由军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干系规定和标准共同确定。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前两款规定。

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电磁环境保护涉及军事系统与非军事系统间的无线电管理事宜的,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十四条 未经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不得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举动步伐,不得在边防、海防管控举动步伐上搭建、设置民用举动步伐。
在边防、海防管控举动步伐周边安排培植项目,不得危害边防、海防管控举动步伐安全和利用效能。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军用丈量标志。
在军用丈量标志周边安排培植项目,不得危害军用丈量标志安全和利用效能。

军用丈量标志的保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体例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安排可能影响军事举动步伐保护的培植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公民政府体例国土空间方案等方案,应该兼顾军事举动步伐保护的须要,并按照规定书面搜聚有关军事机关的见地。
必要时,可以由地方公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军事机关对培植项目进行评估。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前款规定的培植项目,应该审查搜聚军事机关见地的情形;对未按规定搜聚军事机关见地的,应该哀求补充搜聚见地;培植项目内容在审批过程中发生的改变可能影响军事举动步伐保护的,应该再次搜聚有关军事机关的见地。

有关军事机关应该自收到搜聚见地函之日起三旬日内提出书面答复见地;须要请示上级军事机关或者须要勘察、丈量、测试的,答复韶光可以适当延长,但常日不得超过九旬日。

第三十七条 军队体例军事举动步伐培植方案、组织军事举动步伐项目培植,应该考虑地方经济培植、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须要,符合国土空间方案等方案的总体哀求,并进行安全保密环境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
涉及国土空间方案等方案的,应该搜聚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公民政府的见地,只管即便避开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地方经济培植热点区域和民用举动步伐密集区域。
确实不能避开,须要将生产生活举动步伐拆除或者迁建的,应该依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安排培植项目或者开辟旅游景点,应该避开军事举动步伐。
确实不能避开,须要将军事举动步伐拆除、迁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战区级军事机关商定,并报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须要将军事举动步伐改建的,由有关军事机关批准。

因前款缘故原由将军事举动步伐拆除、迁建、改建或者改作民用的,由提出需求的地方公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军事机关政策支持或者经费补助。
将军事举动步伐迁建、改建涉及用地用海用岛的,地方公民政府应该依法及时办理干系手续。

第三十九条 军事举动步伐因军事任务调度、周边环境变革和自然损毁等缘故原由,失落去利用效能并无需规复重修的,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应该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报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批准或者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授权的机关批准,予以拆除或者改作民用。

军队实行任务结束后,应该及时将设置的临时军事举动步伐拆除。

第四十条 军用机场、港口实施军民合用的,需经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批准。
军用码头实施军民合用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战区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举动步伐,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应该会同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制订详细保护方法,可以公告施行。

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举动步伐的详细保护方法,应该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

第四十二条 各级军事机关应该严格履行保护军事举动步伐的职责,教诲军队职员爱护军事举动步伐,守旧军事举动步伐秘密,建立健全保护军事举动步伐的规章制度,监督、检讨、办理军事举动步伐保护事情中的问题。

有关军事机关应该支持合营军事举动步伐保护司法、法律活动。

第四十三条 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应该负责实行有关保护军事举动步伐的规章制度,建立军事举动步伐档案,对军事举动步伐进行检讨、掩护。

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对军事举动步伐的主要部位应该采纳安全监控和技能戒备方法,并及时根据军事举动步伐保护须要和科技进步升级完善。

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不得将军事举动步伐用于非军事目的,但因实行应急接济等紧急任务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应该理解节制军事举动步伐周边培植项目等情形,创造可能危害军事举动步伐安全和利用效能的,应该及时向有关军事机关和当地公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合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单位应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

第四十六条 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必要时应该向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供应地下、水下军用管线的位置资料。
地方进行培植时,当地公民政府应该对地下、水下军用管线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国防和军事举动步伐保护教诲,使全体公民增强国防不雅观念,保护军事举动步伐,守旧军事举动步伐秘密,制止毁坏、危害军事举动步伐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应该会同有关军事机关,定期组织检讨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军事举动步伐保护情形,督匆匆限期整改影响军事举动步伐保护的隐患和问题,完善军事举动步伐保护方法。

第四十九条 国家实施军事举动步伐保护目标任务制和考察评价制度,将军事举动步伐保护目标完成情形作为对地方公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和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及其卖力人考察评价的内容。

第五十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须要公安机关帮忙掩护治安管理秩序的,经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决定或者由有关军事机关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可以设立公安机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的执勤职员应该予以制止:

(一)造孽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翱翔的;

(二)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造孽进行拍照、摄像、录音、勘察、丈量、定位、描述和记述的;

(三)进行毁坏、危害军事举动步伐的活动的。

第五十二条 有本法第五十一条所列环境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纳下列方法:

(一)逼迫带离、掌握造孽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翱翔的职员,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职员予以扣留并立即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统领权的机关;

(二)立即制止信息传输等行为,扣押用于履行违法行为的器材、工具或者其他物品,并移送公安、国家安全等有统领权的机关;

(三)在紧急情形下,打消严重危害军事举动步伐安全和利用效能的障碍物;

(四)在危及军事举动步伐安全或者执勤职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形下依法利用武器。

军人、军队文职职员和军队其他职员有本法第五十一条所列环境之一的,依照军队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任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进入水域军事禁区,在水域军事禁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捕捞,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或者在水域军事管理区内从事捕捞等活动影响军用舰船行动的,由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离开,没收渔具、渔获物。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内建造、设置非军事举动步伐,擅自开拓利用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地下空间,或者在划为军事管理区的军民合用港口地方管理的水域未征得军事举动步伐管理单位赞许建造、设置非军事举动步伐的,由住房和城乡培植、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渔业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滞兴建活动,对已建成的责令限期拆除。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开山采石、采矿、爆破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责令停滞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产品和违法所得;修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培植影响作战工程安全和利用效能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屯子、住房和城乡培植等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私自开启封闭的作战工程,毁坏作战工程伪装,阻断作战工程通道,将作战工程用于存放非军用物资器材或者栽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以及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责令停滞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擅自拆除、迁建、改建作战工程,或者擅自拆除、移动边防、海防管控举动步伐的,由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责令停滞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筑超出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举动步伐的,由住房和城乡培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超高部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建造、设置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利用效能的设备和电磁障碍物体,或者从事影响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电磁环境的活动的,由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查封滋扰设备或者逼迫拆除障碍物。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惩罚规定:

(一)造孽进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或者驾驶、操控航空器在陆地、水域军事禁区上空低空翱翔,不听制止的;

(二)在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掌握范围内,或者在没有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举动步伐一定间隔内,进行危害军事举动步伐安全和利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三)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进行影响翱翔安全和机场助航举动步伐利用效能的活动,不听制止的;

(四)对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造孽进行拍照、摄像、录音、勘察、丈量、定位、描述和记述,不听制止的;

(五)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举动步伐安全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刑事惩罚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滋扰军用无线电举动步伐正常事情的,或者对军用无线电举动步伐产生有害滋扰,拒不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哀求改正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惩罚。

第六十二条 毁坏边防、海防管控举动步伐以及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边界标志或者其他军事举动步伐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惩罚。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一)毁坏军事举动步伐的;

(二)过失落破坏军事举动步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盗窃、打劫、抢劫军事举动步伐的装备、物资、器材的;

(四)透露军事举动步伐秘密,或者为境外的机构、组织、职员盗取、密查、收买、造孽供应军事举动步伐秘密的;

(五)毁坏军用无线电固定举动步伐电磁环境,滋扰军用无线电通讯,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管理秩序和危害军事举动步伐安全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六十四条 军人、军队文职职员和军队其他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按照军队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一)有本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二)擅自将军事举动步伐用于非军事目的,或者有其他滥用权益行为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的。

第六十五条 公职职员在军事举动步伐保护事情中有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坏、危害军事举动步伐的,属海警机构权益范围的,由海警机构依法处理。

违反本法规定,有其他毁坏、危害军事举动步伐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军事举动步伐丢失的,依法承担赔偿任务。

第六十八条 战时违反本法的,依法从重深究法律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军事举动步伐的保护,适用本法。

第七十条 国防科技工业主要武器装备的科研、生产、试验、存储等举动步伐的保护,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实行。
详细办法和举动步伐目录由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和中心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订履行办法。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