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株式会社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东方汽车”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担保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全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务。
内容提示: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
司非公开拓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容许[2016]326 号)以及本次公司《非公开拓
行 A 股股票方案》、《非公开拓行股票召募资金利用可行性剖析报告》等,以本次
非公开拓行股票召募资金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汽车”)增资 35,000 万元。
2、本次投资事变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一、增资概述
1、公司本次非公开拓行股票申请于 2016 年 1 月 22 日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
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得到了中国证监会于 2016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关于核准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株式会社非公开拓行股票的批复》(证监容许[2016]326
号),根据本次公司《非公开拓行 A 股股票方案》、《非公开拓行股票召募资金使
用可行性剖析报告》等,公司召募资金项目之一为“汽车后市场综合做事 O2O
平台培植项目”,该项目的履行主体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东方汽车”,根据召募资
金利用操持,在公司本次非公开拓行股票召募资金到位后,以向该控股子公司增
资的办法履行。
2、根据本次非公开拓行股票的情形,公司向“东方汽车”增资 35,000 万元。
3、增资价格以“东方汽车”经审计的 2015 年度每股净资产作为参考。
4、本次增资事变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变。
5、本次增资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标的基本情形
1、增资标的: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2、经营范围:一汽轿车有限公司品牌轿车、昌河铃木品牌汽车、比亚迪品
牌汽车、长安品牌汽车、昌河品牌汽车、斯巴鲁品牌汽车、入口铃木品牌汽车的
发卖;百货的零售;汽车零配件、橡胶制品、润滑油、五金产品、工艺美术品、
社会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的发卖;二手车经纪;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海内广
告业务;展示展览做事、会务做事、礼仪做事;社会经济信息咨询做事;市场调
查做事;社会公共活动策划做事;汽车保养做事(不含维修);代办车辆上牌、
办证、年审做事;商品中介代理(不含国家限定及禁止类项目)、贸易咨询做事;
汽车、自有房屋、园地及举动步伐的租赁做事;自营和代理各种商品和技能的进出口
(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能除外);代理机动车辆保险;物
业管理;汽车按揭代办做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干系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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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书籍钱:43,000 万元
4、股权构造: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株式会社出资 40781.2 万元占 94.84%
股权;自然人股东李苏出资 2218.8 万元占 5.16%股权。
5、紧张经营财务指标:
项目(万元) 2015 年度/末 (经审计) 2016 年半年度/末(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60,574.85 254,707.11
净资产 65,161.79 68,767.37
业务收入 471,718.30 247,892.34
净利润 2,180.51 3,605.58
三、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增资,有利于公司既定计策目标的履行,有利于公司加快推进本次非公
开拓行股票召募资金项目的履行,也有利于召募资金尽快投入获取效益。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株式会社董事会
2016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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