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件
其提交了评估部门出具的
车辆丢失数额的评估见地
但法院只按70%的比例予以了支持
这是为什么呢?
请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6日21时30分许,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辆在江苏省某路段与曹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王某对事件车辆进行了维修。后其依据个人委托的某评估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向郯城法院起诉哀求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车损210514元。某保险公司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向郯城法院申请重新评估,并哀求对“配件是否达到改换程度”以及“改换的配件品质”进行重新鉴定。郯城法院委托山东某法律鉴定所就涉案车损问题进行了重新鉴定、评估,该所出具法律鉴定见地:认定车辆丢失代价为130055元,同时列明了车辆因本次事件所造成破坏配件种类及配件、维修工时价格,并注明因车主方不同意对修复后车辆进行拆检,故改换配件品质无法鉴定。
法院审理
郯城法院认为:车辆受损后一样平常须要改换新配件才能规复利用。而市场上的汽车配件有多个种类,不同厂家生产的同一部位汽车配件,市场价格差异悬殊,配件品质的好与差直接决定着维修用度的高与低。保险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配件品质进行鉴定,以确定车辆丢失的实际代价,但是在实地勘验车辆过程中,因王某不同意对修复后车辆进行拆检,改换配件品质无法鉴定,在涉案车辆已经实际维修的情形下,王某虽供应维修发票和维修明细,但是无法供应支付凭据,亦无法供应改换配件的进货清单、进货价格等证据以证明维修的实际花费,故在涉案车辆的车损鉴定见地书的根本上酌减30%。遂讯断:某财产保险株式会社在机动车丢失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车损91038.5元。王某不服讯断,提出上诉。临沂中院对该案作出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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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案例编写:王义祥 巩庆娜
来源:郯城法院
伏生故里的“民本”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