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元某所驾车辆右前部与尹某所驾车辆左侧后部打仗,两车受损。经交警认定,元某承担事件全部任务,尹某无任务。车弄到修理厂后,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4500元,尹某当场表示了反对,认为定损过低,在与定损员发生口角后,尹某决定不理会保险公司的定损,哀求修理厂对一侧车门、车灯、后保险杠全部进行了改换,这次“精修”共花费修理费1万2千余元。元某车辆的承保公司不同意理赔。尹某于是起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申请就尹某车辆因此次交通事件受损的维修项目合理性进行鉴定。依据该鉴定见地,尹某的车辆修理用度为5042元。法院终极讯断确认尹某的车辆修理费为5042元,并由尹某承担鉴定用度。
法官说法:交通事件发生后,当事人在修理车辆过程中创造修理项目和用度可能超出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的,应该与机动车所有人、保险公司三方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官表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创造了一些被侵权人在发生事件后,梦想通过修理把以往车辆的丢失一起修理好。法官提醒,借事件之机对车辆进行超出合理范围的“大修”,或者是可以修的地方偏偏哀求改换,超出评估结论的用度将很难得到支持,还将丢失一笔支付给评估机构的鉴定评估用度,这种梦想小利的行为终极将得不偿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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