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确山县公安交警提醒各位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安全出行。近日,确山公安交警曝光3起范例交通事件案例:
案例一:2022年6月10日20点36分旁边陈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带着陈某和曲某某沿明正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明正路确山县双河镇淮河湿地公园路口处左转弯时,与相向黄某驾驶豫SJF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破坏,陈某及两轮电动车乘车人陈某和曲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件。
缘故原由剖析:当事人陈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畅,违规载人和当事人黄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保持安全车速事件是造成此事件的缘故原由。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件的差错及任务或者意外缘故原由:陈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掌握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该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畅;”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该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掌握的,让优先通畅的一方先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该遵守下列规定: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之规定。
黄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件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事件中陈某和黄某差错相称,任务相等,陈某和黄某承担此事件的同等任务。
案例二:2022年7月22日19点50分旁边李某某驾驶两电动车沿盘龙山大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确山县盘龙山大道喷鼻香山一品叉路口处时与行人马某某横过道路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破坏,马某某受伤的交通事件。
缘故原由剖析:事件当事人李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遵守交通安全的规定,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是造成此事件的根本缘故原由。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件的差错及任务或者意外缘故原由: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该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该在非机动车道行家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该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件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此事件中李某某承担全部任务。
案例三:2021年5月31日16点00分旁边,任某某驾驶豫Q0D号小型轿车沿石杨路至李塔村落村落村落通由北向南行驶至确山县新安店镇李塔村落至石杨路村落村落通胡停家门前时,与相向李某某驾驶农用四轮拖沓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农用四轮拖沓机上的麦子破坏,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件。
缘故原由剖析:事件当事人任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没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未保持安全车速,会车时没减速靠右行驶是造成此事件的紧张缘故原由;事件当事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安全规定、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造成此事件的次要缘故原由。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件的差错及任务或者意外缘故原由:任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该保持安全车速。”《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履行条例》第四十八条:“在没有中央隔离举动步伐或者没有中央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该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间隔;”之规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该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该遵守道路安全法、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件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事件中任长久承担紧张任务,李骆驼承担次要任务。
确山公安交警提醒:通过以上三起交通事件,告诫广大交通参与者文明出行,规范行车,安全才是第一,让我们都来遵守交通法规,让道路交通越来越安全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