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因生活消费须要,去奥迪车4S店购买了玄色奥迪Q7 2.0T(运动)入口汽车一台,并交付全款60余万元。
4S店向原告交付车辆时仅交付了一把原装钥匙并声明:先交付一把车钥匙,另一把车钥匙待原告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号)后,到4S店进行号牌登记备案以便将来保养维修,再领取。

辽宁大年夜连4S店未告知消费者新车车钥匙缺失落是否构成敲诈 汽车知识

待原告办好车牌、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到4S店领取另一把车钥匙时,4S店称因德国奥迪厂家未及时发送另一把车钥匙、后经4S店报告,奥迪厂家已经将另一把钥匙发出,目前在途中,大概一个月旁边韶光能到4S店,目前不能交付第二把钥匙,并担保5日内给予一个办理方案。
”但后来始终未能交付,原告要求退车返款,4S店拒不合营。
无奈,原见告至法院。

公道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4S店在发卖案涉车辆时,存在敲诈行为,判令撤销双方之间签署的车辆发卖条约,由4S店将案涉购车款返还原告,并承担发卖价款三倍的赔偿任务,判令原告将案涉车辆同时返还4S店。
4S店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度,但双方差距太大,终极无法达成同等,调度失落败。

经合议庭合议,并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谈论通过,终极认定4S店的上诉要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精确,应予坚持。

法条链接

法官说

原告作为消费者,其对所购买的案涉车辆享有知情权及选择权。
由于消费者与发卖商信息严重不对称,发卖商打消消费者对“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信息”的知情权,与《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八条及第九条的规定相悖,于法于理均无据支持。
车钥匙对车辆具有分外主要性,对付普通消费者而言,标配钥匙是否完好,关系到车辆利用代价及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足以对其购车决定产生重大影响。
4S店作为发卖商负有“对随车标配两把车钥匙审查核实并如实奉告”的责任,并且负有证明已尽到该责任的举证任务。

现4S店不仅未举证证明已尽到审查责任,而且4S店自始至终未明确奉告原告缺失落一把车钥匙无法交付的事实。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4S店“遮盖真实事实”的意图明显,应该认定4S店在发卖过程中故意奉告标配两把车钥匙完好而遮盖缺失落一把车钥匙的事实,诱使原告做出购买案涉车辆的缺点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敲诈。
故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代表评

本案的审结对汽车消费市场有两个警示浸染:

一是消费者要长于用法,掩护自己合法权柄。
消费者到4S店费钱买车本是高兴事,但在买车过程中碰着不良店家就会让消费者堵心、闹心、伤心。
消费者碰着不平事,要擅于拿起法律武器,到法院起诉维权,让店家为自己的敲诈行为付出退一赔三的巨大经济代价,从而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二是警告所有汽车市场从业者真正将消费者当作“上帝”。
根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经营者应该奉告消费者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的做事的真实情形,使得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经营者不应该走敲诈的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哀求自己,诚信经营,回归做事的实质。

来源:大连中院微信"大众号

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