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永州市永驰瑞汽车发卖有限公司涉嫌发卖与CCC认证不一致的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逼迫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构造、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
永州永驰瑞汽车发卖有限公司违反了《逼迫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发卖、入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利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构成了《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违规行为。经综合裁量,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惩罚款公民币九千元整(¥9000)。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