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当很多人都知道机动车修理,但是有多少人知道机动车修理的法规是若何的呢?下面便是第一随笔网

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2021年灵巧车维修治理规定 汽车知识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掩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保护机动车维修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柄,保障机动车运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机动车维肄业康健发展,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机动车修理业务,应该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维肄业务,是指以掩护或者规复机动车技能状况和正常功能,延长机动车利用寿命为目的,所进行的掩护、修理、保养及接济等干系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依法经营、老实取信、公正竞争、供应优质做事,履行安全生产和维修质量主体任务。

第四条 机动车掩护管理应该公正、公道、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

委托修理方有权自主选择修理单位进行修理。
除汽车生产企业履行毛病汽车产品召回任务、履行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逼迫、变相逼迫指定修理单位。

鼓励机动车修理企业实施集约化、专业化、连锁化经营,促进机动车修理行业合理分工、折衷发展。

鼓励环保、节能、免拆卸检测和故障诊断技能在机动车维修领域推广运用,推动行业信息化培植和接济、维修做事网络化,提升机动车维修行业整体本色,知足社会需求。

鼓励机动车修理企业优先聘任具有国家机动车检测、修理专业资格的职员,并加强技能培训,提高从业职员本色。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卖力全国机动车维修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公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卖力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掩护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卖力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管理的详细履行。

第二章 业务执照

第七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按照修理的机动车类型、做事能力、经营项目实施分类容许。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按维修工具分为四类:汽车维修经营业务、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经营业务、摩托车维修经营业务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汽车维肄业和其他机动车维肄业按经营项目和做事能力分为一类维肄业、二类维肄业和三类维肄业。

摩托车维修经营按经营项目和做事能力分为一级维修经营和二级维修经营。

第八条 取得第一类、第二类汽车维肄业务容许或其他机动车维肄业务容许的,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修、小修、维修接济、专项修理、维修落成检测等业务;取得第三类汽车维肄业务(含汽车综合小修)和第三类其他机动车维肄业务容许的,可以从事汽车综合小修或发动机修理、车身修理、电气系统修理、自动变速器修理、轮胎动平衡修复、四轮定位检测调度、汽车润滑与保养、喷油泵及喷油器修理、曲轴磨削、缸体镗孔、散热器修理、空调修理、汽车美容装潢、汽车玻璃安装修理等专项汽车维修事情。
详细经营项目按照《汽车维肄业务开办条件》(GB/T 16739)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九条 取得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容许证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掩护、小修、特修和落成考验业务;取得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容许证的,可以从事摩托车掩护、小修、特肄业务。

第十条 取得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营运业务容许的,除可以从事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营运业务外,还可以从事某类汽车维修营运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汽车修理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租赁园地应该签订书面租赁条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有关规定实行。

(二)具有与其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设备、举动步伐。
所利用的计量设备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技能标准,并经法定检定机构认证合格。
汽车修理业务经营对设备、举动步伐的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务开办条件》(GB/T16739)的有关规定实行;其他机动车修理业务经营对设备、举动步伐的详细哀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业务开办条件》(GB/T16739)实行,但所利用的举动步伐、设备应该与其修理的车辆类型相适应。

(三)所需技能职员:

1.从事一、二类维肄业务的应该配备至少1名技能卖力人、质检职员、业务接待职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装等维修技师。
技能卖力人应该熟习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肄业务,节制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及干系政策法规和技能规范;质检职员应该熟习各种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节制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质量检测干系技能,熟习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做事收费标准和干系政策法规和技能规范,持有与所维修车型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装等维修技师应该熟习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能和操作规范,理解汽车或其他机动车维修及干系政策法规。
各种技能职员配备哀求按照《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开办条件》(GB/T 16739)的有关规定实行。

2、从事三类维肄业务的,应按经营项目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装维修技能职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配备技能任务职员和质量考验职员。
各种技能职员配备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肄业开办条件》(GB/T 16739)的有关规定实行。

(四)有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职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零配件管理制度等。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企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有关规定实行。

(五)应采纳必要的环境保护方法。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修理企业开业条件》(GB/T16739)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二条 从事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的汽车维修经营者,除应该具备一级汽车维肄业务开办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其事情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厂房、设备、举动步伐,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二)有完备的突发事宜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和处置方法;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职员;

(四)有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

本条例所称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维修,是指运输易燃、易爆、堕落、放射性、剧毒等货色的机动车辆的维修,不包括危险货色运输车辆罐体的维修。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摩托车维肄业务,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园地和生产厂房。
租赁园地应该有书面租赁条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
停车园地、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肄业开业条件》(GB/T18189)的有关规定实行。

(2)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举动步伐。
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该符合国家有关技能标准的哀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认证合格。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业务开办条件》(GB/T18189)的有关规定实行。

(三)所需技能职员:

1、从事第一类维肄业务的应该至少配备1名质检员,质检员应该熟习各种摩托车维修、检测操作规范,节制摩托车维修故障诊断、质量检测干系技能,熟习摩托车维修做事收费标准和干系政策法规、技能规范。

2、根据经营业务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装维修技能职员,机修、电器、钣金、涂装维修技能职员应熟习所从事工种的维修工艺和操作规范,理解摩托车维修及干系政策法规。

(四)有完善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摩托车维修档案管理制度、职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零配件管理制度。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维肄业务开办条件》(GB/T18189)的有关规定实行。

(五)应采纳必要的环境保护方法。
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标准《摩托车修理企业开业条件》(GB/T18189)的有关规定实行。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应该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畅政容许申请书》、维肄业务申请人的业务执照原件、复印件;

(2)业务用房(含生产厂房及业务接待室)、停车园地面积材料、地皮利用权证及产​​权证明原件、复印件;

(三)技能职员概况表及干系职员的学历、技能职称或者专业资格证书等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四)维修、检测设备、计量设备校准证书原件、复印件;

(五)按照汽车、其他机动车、危险货色运输车辆、摩托车维修保养作业,还应该分别供应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哀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畅政容许履行程序条例》规定的程序履行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容许。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申请的,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容许或者不予容许的决定。
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在10日内作出准予行政容许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畅政容许决定书》,向被容许人颁发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并载明容许事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作出不予容许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畅政容许决定书》,解释情由,并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在取得相应的工商登记容许证后,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机动车维修连锁做事网点,由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总部向连锁做事网点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1)机动车修理连锁企业总部的机动车修理经营容许证复印件;

(2)连锁经营协议复印件;

(三)连锁经营的运营标准和管理手册;

(四)连锁做事网点符合机动车维肄业务相应开业条件的承诺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完好、有效后,应该当场或者5日内予以容许,并颁发相应容许证件。
连锁做事网点的经营容许事变应该在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总部的容许事变范围内。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容许证明施有效期管理。
从事一类、二类汽车维修经营和一类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容许证有效期为6年;从事三类汽车维修经营、二类摩托车维修经营和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容许证有效期为3年。

机动车修理经营容许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编号,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颁发和管理。

第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在容许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作出容许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经营资格、经营范围、经营地址、有效期限以及其他容许事变的,应该向原作出容许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本章规定的容许条件和标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应该向原作出容许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要终止经营的,应该在终止经营的30日前向原作出容许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掩护作业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核准的行政容许事变开展维修做事。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机动车修理经营容许证和《机动车修理标志牌》(见附件1)。

《机动车维修标志》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统一的模样形状和哀求自行制作。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修复报废机动车,不得利用机动车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委托修理方对机动车车身颜色进行改变、改换发动机、车身、车架等修理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干系手续,机动车修理经营者核查无误后方可承担修理任务。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加强对从业职员的安全教诲和职业道德教诲,确保安全生产。

机动车维修职员应该遵守机动车维修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反规定作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弃物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并收取合理用度。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以按照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订的标准实行,也可以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标准实行,也可以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公布的标准实行。
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为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将其实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企业有责任在新车型上市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能信息和劳动定额,详细哀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汽车维修技能信息公开的规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利用规定的结算凭据,向委托修理方交付维修结算单。
维修结算单应该分别打算人工费、材料费。
维修结算单的标准格式由交通运输部制订。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出具结算票据、结算清单的,委托维修方有权谢绝支付用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为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守旧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连锁企业总部应该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政策、统一做事规范和价格的哀求,建立连锁经营的运营标准和管理手册,加强对连锁做事网点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经营行为。

第四章 品质管理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进行维修;没有标准、规范的,可以按照机动车生产企业供应的维修手册、利用解释书和干系技能资料进行维修。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利用假冒、劣质的机动车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施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记录配件采购、利用情形,查验产品合格证书等干系文件,留存配件来源证明。

委托修理方、维修经营者可以利用同质配件对机动车进行修理。
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即是或者高于车辆配件标准哀求、且具有良好的车辆安装性能的配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委托维修方卖力处理改换下来的零部件、总成。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对原厂件、同质件、修复件分别标识,并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掩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时,应该实施修理前诊断检讨、修理过程检讨和落成质量检讨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质量检测的机动车修理企业或者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该利用符合干系标准哀求、在校准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干系标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任务。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修理经落成质量考验合格的,修理质量考验职员应该出具《机动车修理落成证书》(见附件2);未出具机动车修理落成证书的机动车,不得交付利用,车主可以谢绝支付或者吸收车辆。

第三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实施电子档案管理。
维修档案应该包括:维修条约(修单)、维修项目、维修职员、维修结算清单等内容。
机动车二级维修、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该包括:质检单、质检职员、落成及出厂证明(复印件)等内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并及时上传其维修过的机动车电子维修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电子康健档案系统。
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开拓、供应机动车维修做事管理系统的,应该向汽车电子康健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机动车委托维修方有权查看机动车维修记录。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从业职员的管理,建立健全从业职员信用档案,加强对从业职员诚信行为的监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该加强从业职员职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职员诚信、规范从事维修事情。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该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质量的监督管理,采纳定期检讨、随机抽检等办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讨。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应该实施落成、出厂质量担保期制度。

汽车、危险货色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的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里程20xx0公里或100天;二级修理的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里程5000公里或30天;一级修理、小修、分外修理的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里程20xx公里或10天。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的质量担保期为7000公里或摩托车行驶里程80天;掩护、小修、分外修理的质量担保期为800公里或摩托车行驶里程10天。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的质量担保期为6000公里或者60天机动车行驶里程;掩护、小修、分外修理的质量担保期为700公里或者7天机动车行驶里程。

以质保期内里程数及日期指标为准,以先到达者为准。

机动车辆修理质量担保期,自修理完成、出厂之日起打算。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在质量担保期和承诺的质量担保期内,因维修质量问题导致机动车不能正常利用,修理人不能或者在三日内无法供应干系证据证明机动车不是因维修缘故原由无法利用的,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该及时免费返还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谢绝。

在质量担保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应该卖力联系其他机动车修理经营者,并承担相应的修理用度。

第39条汽车掩护运营商应公开宣告承诺的汽车掩护质量担保期。

第40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接管有关汽车掩护质量的投诉,并根据掩护条约规定和干系法规积极调度掩护质量轇轕。

第41条关于机动车辆维修质量的争端双方都有责任保护干系车辆的原始状态。

第42条如果确定机动车掩护质量的任务须要技能剖析和评估,并且维修职员和维修的政党共同哀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折衷,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组织一个专家小组,或者将测试机构与法律测试资格进行任务剖析。

第43条应针对机动车掩护运营商履行质量的评估系统。

机动车掩护质量和荣誉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操作员的基本信息,业务绩效(包括褒奖),不良记录等。

第44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为机动车掩护企业建立信用档案。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完全性信息应根据法律表露并向"大众表露,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讨

第45条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辆掩护和运营活动的监督和检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法律实行掩护和掩护运营商得到的监督职责,并定期检讨容许注册项目和容许条件。

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事情职员应严格按照其职责,权力和程序进行监督和检讨,并且不得滥用其权力,从事渎职行为以供个人利益或征收随机指控或罚款。

第46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积极利用信息技能以科学而有效的办法进行机动车掩护管理事情。

第47条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司法职员在机动车维修和运营现场履行监督和检讨时,应有两个或更多人参加,他们应向当事方向交通运输部监督的交通畅政司法证书。

在履行监督和检讨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能会采纳以下方法:

(1)质疑当事方或干系职员,并哀求他们供应干系信息;

(2)查询和复制与造孽行为有关的掩护记录,账单,凭据,文件和其他材料,并验证与造孽行为有关的技能数据;

(3)拍照或视频在创造造孽行为的现场网络证据;

(iv)检讨与造孽行为有关的掩护设备和干系机器。

检说情形和处理结果应根据法规记录并提交。

第48条从事汽车掩护和维肄业务活动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负责接管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员工的检讨,真实地反响了情形并供应干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