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诚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个人的诚信、品行和道德教化和行为办法也成为与我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主要组成部分。如今,违法犯罪个人信息会推送到城市征信系统和个人诚信系统,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也会影响到子女等嫡系支属考学、入党、征兵、报考公务员、就业等。特殊是在越级非访中,极度上访、缠访、闹访和造孽群体性聚拢引发的寻衅滋事、造孽集会游行示威、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敲诈打单、诬告陷害、故意破坏财物、危害公共安全、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等违法行为,个人会触碰法律的红线,还可能会影响子女支属,详细有哪些?重点如下:
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嫡系支属的机关奇迹单位招录及从军和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紧张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遵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形;嫡系支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紧张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形。
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及嫡系支属子女是不能任命为政治条件兵的,比如中心首长的保卫兵、驻港部队兵等,如果是普通兵的话,原则上还是许可的。不过,基于“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名额有限、体检通过职员较多的情形下,“问题家长”的子女就可能会被放弃。
在机关奇迹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及舅舅等嫡系支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如果是其他部门的体例内事情职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有此类情形者不能录取,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会带来一定影响,同等条件下肯定是择优录取。
此外,在大量的法律法规中,对曾经违法犯罪的职员设置了重重职业和行为的限定,曾受过刑事惩罚的,以下行业均不得任命: 1. 公务员2. 法官3. 公民法院布告员4. 公民陪审员5.审查官6. 公民监督员7. 警察8. 状师9. 基层法律做事职员10. 公证员11. 法律鉴定职员12. 外交职员13.交通运输行政司法职员14. 行政司法职员15. 西席16. 幼儿园事情职员17. 执业医师18.广播电视编辑、播音员主持人19. 司帐20. 注册司帐师21. 期货从业职员22.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事情职员23. 企业破产管理人24. 保险精算师25.保险经纪机构高等管理职员26. 保险营销员27. 拍卖师28. 典当行业从业职员29. 直销事情职员30. 专利代理人31. 证券从业职员3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职员33. 导游34.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35. 基金会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36. 民用保障物品的生产、发卖、购买、运输和爆破职员37. 注册建造师38. 注册安全工程师39.注册测绘师40. 公安安全技能戒备产品的生产和发卖职员41. 人工影响景象作业职员42. 锁具修理经营者43. 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保安职员44. 保安45. 房地产中介做事职员46.地皮估价师47. 生产经营单位卖力人48. 谢绝护照签发。
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柄无可厚非,各级各部门必须竭力为群众办理实际困难。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造孽上访不但不能办理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戳下图,让你秒懂造孽上访随意马虎触犯的“十宗罪”!
案例1:临漳县王某在信访事变依法闭幕的情形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违法上访、缠访,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法院认为王某违反信访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案例2:资源县粟某等因其姐姐被打伤住院,为了引起政府重视,在未经任何申请的情形下,纠集百余村落民来到县政府讨要说法,拉条幅、看口号,县公安局局长带领干警赶到现场坚持秩序,奉劝游行示威军队,游行军队拒不屈服劝阻,还追打公安民警和保安,严重毁坏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造孽集会、游行、示威罪判处粟某等人拘役缓刑。
案例3:邵阳市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人为等为由,多次到邵阳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纳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事情职员依法实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案例4:商丘市张某因其支属在北京上访期间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去世亡,伙同马某等人为给区、乡政府施加压力,达到造孽不正当哀求,分别两次聚众到北京府右街聚众生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两级政府的正常事情秩序。张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案例5:乐业县张某认为弟弟的意外去世亡是政府培植的排水沟存在质量问题所致,在向政府所要巨额赔偿未果后,与其余两位亲戚一道聚拢100余人,将弟弟的尸体抬到政府办公楼内停放,致使县委、政府的事情职员无法进行事情。法院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分别对张某文等四名被告人最高判处了5年有期徒刑。
案例6:某地段某与他人切磋,为了向区政府施加压力,办理他们客运面包车即将到期后的经营权问题,组织全体50多辆面包车司机将车停在金桥客运南站内罢运,致使金桥客运南站秩序严重混乱,大量乘客滞留在路桥客运南站,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为。法院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交通秩序罪判处段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7:吉林景某因一起故意侵害案重审改判无罪,依法得到国家赔偿8万余元后,仍不断上访再次哀求国家赔偿,金额从83万升至106万,并以履行非正常上访行为相威逼,向党政机关或者事涉单位及其事情职员索要财物,法院认定其以上访为威逼,以造孽霸占为目的打单财物,构成敲诈打单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案例8:威海丁氏兄弟因不满审查院对公安办案职员涉嫌徇私枉法问题的调查结论,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形下,捏造该院审查长苏某包庇、受贿以及行贿犯罪事实,先后采纳上访和信访的办法向各级审查院、人大常委会等部门举报、控告,造成恶劣影响。被法院以诬告陷害罪判刑。
案例9:来安县郑某因老宅基地被开拓商造孽占用等为由向有关部门反响,经有关部门调查其宅基地早已转农用地,不予处理。为此先后13次来到镇政府和县政府上访,上访的过程中采纳过激行为,以冲砸窗户玻璃、电动大门及其他举动步伐等手段故意毁坏公共财物,在当地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毁坏财物罪,遂判处郑某有期徒刑1年。
案例10:通山县柯某等人赴北京上访,在入夜的情形下,采纳加速行驶、关闭车灯、随意转弯、闯红灯等危险驾驶方法欲摆脱跟随的警方及维稳事情职员,在警方表明身份拦截车辆时,仍积极向前行驶,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判处柯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