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的羊尽贤(化名)因爱车发生碰撞,将车交给一家修理厂维修
谁知车出修理厂12天后,汽车在路上发生发动机拉缸事件。
为了弄清缘故原由,羊尽贤把车拖回汽车发卖公司修理。
此后,羊尽贤将修理厂告上法院索赔6万多元。
日前,柳州市中级公民法院对这起修理条约轇轕作出了终审判决。

  修车12天后发动机拉缸

出厂12天后发动机拉缸 修理厂被诉赔偿 汽车知识

  2016年1月9日,羊尽贤花了近14万元在柳州一家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
因车辆发生碰撞,2018年2月3日,羊尽贤将车交给融水县一家修理厂维修,维修项目为前杠修复拆装、水箱拆装、冷凝器拆装、防撞梁拆装、下梁拆装修复、空调水箱检修等。
根据维修行业的规定,上述维修项目为小修。

  车辆维修后,2018年2月5日,修理厂将车交给羊尽贤。
同年2月17日,羊尽贤驾车过程中,车辆溘然熄火、失落去动力(俗称“发动机拉缸”)。
羊尽贤请拖车把车送到汽车发卖公司修理,为此支付拖车费2400元、修理费2.2371万元。
发卖公司事情职员检讨后认为,车辆在外维修过,水箱水管脱落,冷却液漏尽,行驶过程中发动机温度过高,导致发动机零部件破坏。

  车主起诉修理厂索赔

  羊尽贤认为,这次事件的发生是修理厂事情职员维修处理不当造成的。
经融水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调度,羊尽贤和修理厂未能达成调度协议。
于是,羊尽贤将修理厂诉至融水县公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修理厂赔偿拖车费2800元、维修费2.2371万元、车辆贬值丢失1.18万元及鉴定费2.8万元。

  修理厂辩称,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一级掩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而涉案车辆从维修竣工出厂到发生事件之日为12日,超过车辆维修质量质保期10日的规定,修理厂不应承担任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羊尽贤向法院申请对车辆溘然熄火、失落去动力以及水箱水管脱落、冷却液瞬间漏尽与修理厂未尽到合理把稳责任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时评估车辆贬损代价。

  法院委托湖南省湘潭市一家法律鉴定所进行鉴定。
该法律鉴定所的鉴定见地为:轿车水箱下水管脱落与在修理厂进行小修存在关联性;轿车在发卖公司进行为员机总成大修,与驾驶员未及时创造发动机事情非常采纳干系方法存在关联。
羊尽贤为此支付鉴定费2.6万元。
价格评估公司作出的价格评估见地为: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贬损价格为1.18万元。
羊尽贤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

  一审判决双方任务对半

  融水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羊尽贤、修理厂之间的修理条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为有效条约,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柄受法律保护。
根据法律鉴定见地,对付车辆发动机总成大修,羊尽贤和修理厂均存在差错。
酌定羊尽贤、修理厂各承担一半任务。

  对修理厂关于涉案车辆从维修竣工出厂到发生事件超过车辆维修质量质保期10日的规定、修理厂不应承担任务的主见,法院认为,上述规定是对维修质量担保期的规定,而非超过质量担保期即可免责。
修理厂不认可轿车水箱下水管脱落与其小修存在关联性,但不能供应充分证据予以回嘴。
故对其不承担任务的主见,不予支持。

  至于羊尽贤主见车辆贬损代价1.18万元,由于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羊尽贤因此支出的评估费2000元,法院也不予支持。

  融水县法院一审判决修理厂赔偿羊尽贤拖车费、维修费、鉴定费共2.5万余元,驳回羊尽贤的其他诉讼要求。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修理厂不服一审判决,今年5月向柳州市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

  修理厂上诉称,车辆的水箱水管脱落不会直接一定导致车辆发动机总成大修后果。
羊尽贤自称是经合法培训、申领驾照多年的老司机,驾驶的又是其购买利用近两年、性能卓越、质量保障的合伙车辆,当车辆在行驶中涌现上述故障环境时,若停车检讨,就不会导致拉缸卡去世。
羊尽贤应对自己忽略驾驶知识、野蛮驾驶造成的车辆发动机总成大修的危害后果承担全部任务。
此外,车辆在质保期内发生维修质量问题的,维修人负有无偿修复或选择其他维修人修复并由原维修人承担修复用度的任务;不在质保期内,车主则无权要求维修人承担无偿修复的任务,维修人也没有责任无限期承担无偿修复车辆的任务,更无责任在维修质保期之外承担因驾驶人野蛮操作造成的危害后果。

  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羊尽贤在汽车发生碰撞后将车送至修理厂维修,双方形成修理条约关系。
条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逼迫性规定,合法有效。
修理厂在对车辆进行维修时,根据维修操作工艺流程,对水箱下水管(与发动机相连)进行拆卸、安装。
因双方对事件发生的缘故原由各自为政,羊尽贤申请法律鉴定。
鉴定机构及鉴定职员具备干系资质,程序合法,作出的法律鉴定见地书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法律鉴定见地书,涉案车辆水箱下水管脱落与发动机因高温破坏具有因果关系。
羊尽贤哀求修理厂承担因发动机破坏造成的丢失赔偿任务合法有据。

  中院指出,羊尽贤驾车时未尽合理把稳责任,亦是造成发动机破坏的缘故原由之一。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差错程度,酌定羊尽贤、修理厂各承担一半任务并无不当。
修理厂虽提出拖车费为非必要支出、鉴定费不合标准,但不能提出证据及法律依据。

  中院认为,《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汽车一级掩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担保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10日。
但质量担保期制度是对维修做事质量的规制,其法律后果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已明确,即在质量担保期内因维修质量缘故原由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利用的,在相应条件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无偿返修或联系其他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用度,并未打消因维修行为造成新的危害事实的任务承担。
修理厂在无证据证明车辆故障非因其维修缘故原由导致的情形下,便以超过维修质量担保期为由主见免责的情由不能成立。

  不久前,柳州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坚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