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新不了情》由于萧敬腾、杨宗纬、张靓颖、蔡琴等歌手的翻唱,让这首好作品再次被更多人听到,成为KTV霸榜歌曲多年,原唱万芳、词曲作者黄郁谱和鲍比达也同样被大家再次关注。
王菲翻唱过The Cranberry 与Tori Amos,郑钧翻唱过Coldplay,邓丽君翻唱过大量日本盛行歌曲,翻唱还可以打破文化和地域的阻隔,让好音乐被传播到天下的每一个角落。
通过网络,很多民间高手也通过翻唱而被大家所熟知,包括我们熟习的“覆信哥”以及在YouTube依赖翻唱走红成为主流艺人的大神Conor Maynard。
翻唱(Cover),是音乐演绎性独特的魅力。翻唱(Cover),也是有利于精良作品更广传播的办法。
翻唱一定要涉及到版权的法律问题。虽然翻唱是大家最熟习最贴近生活的音乐名词,但是翻唱背后的法律版权却是最繁芜的法律问题,乃至比抄袭、采样、机器演出、公播音乐、同步容许、公共版权等音乐版权观点要繁芜的多。
Richard Rodgers和Lorenz Hart创作的经典爵士歌曲《My Funny Valentine》被各种殿堂级歌手翻唱了无数次。
那么,唱片公司是如何办理翻唱的版权问题呢?
在盛行音乐领域,周杰伦的经典歌曲非常多,被翻唱的频率非常高。
我从家中翻出19年前购买的周杰伦的首张同名专辑《Jay》(大陆引进版)。打开唱片内页,内容如下,个中的OP是什么意思?
这些巨子唱片公司版权部门大佬才搞的清楚的东西,本日逐步说给大家听。
Part 2
首先熟习一下国际音乐行业通用术语,也便是唱片巨子Major Label(索尼/环球/华纳)常常会利用的国际法律的观点。
Publishing Right。即词曲版权,对应海内法律观点词曲著作权。
Master Right。即录音制作者权。对应海内法律观点毗邻权,约即是作品法律地位被降级了。
Music Publisher。即词曲版权管理(或代理),Publisher并不是发行商,这个观点被用错或翻译错了很多年,本日务必澄清,Distributor,才是真正的发行,而不是Music Publisher。
OP,即Original Publisher词曲版权管理人。上面的例子,周杰伦的词曲版权属于Alfa Music Production阿尔发公司(专辑发行当时的状态,之后阿尔发被JVR杰威尔公司收购,商业股权和知识产权并购此文不表)。
SP,即Sub Publisher词曲版权代理管理人。SP得到OP的授权,在特定区域内发挥自己的上风对音乐版权进行管理。
周董的歌曲《等你下课》被播放量是天文数字,也被翻唱无数次,版权信息中的OP是指周杰伦的词曲版权由自己的公司JVR杰威尔公司管理,交由SP环球音乐进行代理管理。
Part 3
理解了上面的观点后,第一个小测试来了。
在大陆版《范特西》专辑封底所记载的这些内容中:
阿尔发音乐奇迹有限公司是什么角色?
BMG喷鼻香港是什么角色?
国际文化互换音像出版社是什么角色?
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是什么角色?
揭晓答案。
阿尔发音乐是词曲版权管理人(Music Publisher),阿尔发音乐同时也是录音版权的所有人(Owner of the Master Recording)。
BMG喷鼻香港是发行公司之一(Distributor),同时包括BMG台湾(Distributor)。
国际文化互换音像出版社是出版方(供应大陆ISBN版号)。
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是大陆地区的发行公司(Distributor)。
大陆版唱片的词曲版权及录音版权的授权链条为:
Alfa Music 授权 BMG喷鼻香港 授权 广东美卡 互助 国际文化出版社 = 大陆正式出版
Part 4
音乐的揭橥、版权管理、发行、发卖、版税及结算是非常繁芜的流程。那么下面回到主题,翻唱是若何的流程呢?
严格意义上的翻唱,该当是只利用原作品的词曲,不涉及原作品伴奏(伴奏应该自己重新制作)及录音版权(不涉及原曲的演唱演出录音)。
上面的观点彷佛与音乐爱好者的习气存在一些理解偏差。
网上不是可以下载原版伴奏吗?
有的原曲专辑不是供应官方Instrumental吗?
为什么还要自己重新制作伴奏?
须要明确的是,网上所谓的原版伴奏险些都是其他音乐制作人通过扒带和还原音色重新制作的伴奏(Remake)或者重新编曲,都不是真正的原版。
当然有些歌曲官方会供应真正的原版伴奏Instrumental,但是真正的原版伴奏是供应给大家欣赏或欣赏同时私下演唱用的,并不是供应进行商业翻唱利用的。直接拿来录制翻唱是侵权的行为,必须同时获取词曲版权和录音版权的授权才可以。
当然,全天下翻唱周杰伦的朋友不可能人人都去找周杰伦或者阿尔发或杰威尔,不然他们的邮箱肯定要爆炸了。
翻唱授权和容许用度是两个非常头疼的问题,如果周杰伦禁止自己的歌曲被翻唱,那么他的歌曲原则上全天下只有他自己可以演唱,这合理吗?
上面的问题如何办理?
为了鼓励音乐的传播,限定一首歌全天下只能由一个人唱的情形涌现,法律对翻唱有特殊开恩,法律术语叫做法定容许。
翻唱出版实体唱片,可以不经由原曲的Music Publisher的授权。在美国法定容许(Compulsory Mechanical License)制度下,每复制一次原曲,5分钟以下的歌曲支付9.1美分,或每分钟支付1.75美分,向著名代理公司HFA(Harry Fox Agency)关照并付费,就可以翻唱复制原曲的词曲。
海内也是有法定容许制度的,法定容许的标准参照音著协的公开标准:
翻唱属于非首次制作录音制品的,按照法定容许收费标准即批发单价×版税率3.5%×录音制品制作数量打算。
数字化制品所含音乐作品的数量打算利用费,即每首音乐作品0.12元×数字化制品的复制数量。音乐作品的长度超过5分钟的,每增加5分钟按增加一首音乐作品打算利用费(不敷5分钟的按5分钟打算)。
上面只是理论上的价格,音乐版权涉及国家地区、法律制度以及代理关系的影响,非常繁芜,并不代表参照上面标准就可以办理所有歌曲的翻唱。一些跨国际的音乐版权授权,涌现非常高额的版权授权用度也是很正常的。在此,并不建议普通音乐人自己处理翻唱的版权事宜,交由专业人士处理更为妥当。
对付详细歌曲的翻唱版权处理(Copyright Clearance)最好还是选择专业机构处理。
Part 5
总结
翻唱应该向词曲版权管理人支付用度,详细用度标准应该根据版权地区及法律进行判断。
翻唱应该根据版权地区及法律确定是否可以利用法定容许,是否应该获取词曲版权人的容许。
翻唱应该根据详细形式利用形式,如录制唱片、录制视频、综艺节目、网络视频或个人学习合理利用来判断详细的支付用度及授权办法的是与否,以及多与少。
非音乐版权管理专业人士只管即便不要自己处理翻唱的版权授权问题,很随意马虎涌现意想不到的问题,为避免侵权的风险,该当交给专业人士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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