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23日09:30,贺兰县交通运输综正当律大队司法职员在对宁夏陆邦汽车维修做事有限公司进行日常安全检讨时,创造该企业维修车间内氧气瓶、乙炔瓶无安全警示标志。宁夏陆邦汽车维修做事有限公司的此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司法职员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向宁夏陆邦汽车维修做事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关照书》。
宁夏陆邦汽车维修做事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生产安全违规行为。对此,贺兰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宁夏陆邦汽车维修做事有限公司进行了罚款公民币5000元整(¥5000)的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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