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车辆登记信息不实 消委会帮助得办理!

【案情简介】

葫芦岛车辆挂号信息不实 消委会资助得解决 汽车知识

2018年2月7日,消费者鞠女士在葫芦岛市某汽车发卖有限公司(葫芦岛4S店)购买一辆家用SUV汽车,价格为188300元,并与该公司签属一份终生保养条约。
2019年11月份,消费者到葫芦岛4S店维修空调时创造,该4S店已撤店,于是消费者到锦州4S店维修,锦州4S店以该车登记信息与行车执照所有人不符为由不予维修。
锦州4S店电脑信息显示“车主姓名赵某某,购车日期2017年11月30日”,此信息与实际完备不符。
消费者认为自己所购车辆有问题,多次联系厂家进行维权,维权未果。
2020年12月份,该车减震器涌现故障,消费者再次到锦州4S店进行维修,该店以该车已过保修期(实际未过保修期)为由不予免费改换。
消费者又一次向厂家维权,仍未得到办理。
遂消费者到葫芦岛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维权。

【处理过程和结果】

葫芦岛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非常重视,立即开展调查。
经调查,当时,葫芦岛4S店为了完成任务,增加销量,向厂家虚报销量和信息,造成厂家对消费者登记信息缺点,给消费者造成丢失。
此案因葫芦岛4S店已撤店,事情职员依法联系厂家,向其通报调查情形,奉告应履行的责任。
经调度,厂家赞许给消费者变动登记信息,给消费者免费改换减震器,并由秦皇岛4S店给消费者进行汽车保养,过保修期后的维修用度按照半价收取。
市消委会建议消费者对商家涉嫌敲诈行为到行政部门投诉,对涉嫌敲诈赔偿问题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评析】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利用的商品或者接管的做事的真实情形的权利。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第四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三包任务由发卖者依法承担。
发卖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任务后,属于生产者的任务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任务的,发卖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侵害消费者权柄行为惩罚办法》第六条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有关商品或者做事的信息应该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扬行为:(八)浮夸或遮盖所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短长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商家的行为违反了干系法律法规,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对登记信息缺点应及时更正,给消费者造成丢失,应给予相应的补偿。